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辦理土地複丈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92年9月1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72926號令訂頒

第 1 點
一、為使地政事務所有效應用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辦理土地複丈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第 2 點
二、圖解地籍圖已完成數化之地區,其土地複丈作業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規定外,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第 3 點
三、調製土地複丈圖時,應依規則第二百三十九條及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辦理。
前項土地複丈圖得視需要放大比例尺,其複丈結果之誤差限制依原比例尺為準。
地政事務所應定期檢查及校正自動繪圖儀與坐標讀取儀。

第 4 點
四、調製土地複丈圖時,發現原數值化成果錯誤或異動資料遺漏修正時,應即查對原地籍圖籍或異動資料辦理修檔後,再據以辦理複丈作業。

第 5 點
五、實地複丈時,發現原有圖根點不敷使用或可靠界址點太少時,得視實際需要補建圖根點,並依規則、注意事項及地籍測量圖根點補建作業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6 點
六、實地複丈時,應以圖解法辦理之。其位置誤差及邊長誤差應符合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規定。

第 7 點
七、實地複丈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依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 8 點
八、實地複丈時,發現地籍圖數化面積與登記面積有差異,應依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 9 點
九、土地複丈後經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完竣,應即辦理數值化成果修檔作業,並訂正有關圖籍。

第 10 點
十、地政事務所應用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辦理土地複丈及後續管理維護作業,應列入督導考核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