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中華民國8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0890452131號及台(89)內地字第8976601號令

第 1 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第二條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 3 條
第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
本條例所稱建築後第一次移轉,係指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基地所有權第一次移轉。

第 4 條
第四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