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地價提前繳清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88年11月4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8886503號函訂定

第 1 點
內政部為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南投縣台大實驗林場及南投縣瑞竹、頂林、大鞍林業生產合作社三處放領土地之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第 2 點
專案放領土地承領人得就一張承領證書內個別土地提前繳清地價,並於承領公地證書辦理加註異動。

第 3 點
專案放領土地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免除其提前繳清年期地價之利息。

第 4 點
專案放領土地承領人如有違反專案辦理台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工作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者,不得提前繳清地價,並應由縣政府依規定撤銷承領。

第 5 點
專案放領土地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前三個月至開徵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內註明提前繳清地價之土地標示。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水土保持處理合格證書。
(五)地上林木處理證明書。
前項切結書,應註明申請人承領專案放領土地,確無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超過二十公頃及無本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第 6 點
地政事務所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轉報縣政府,依照本要點規定詳實審查,於當期地價開徵前三十日內予以核定。

第 7 點
申請案件經縣政府核定不合於本要點之規定者,應具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地政事務所;其合於規定者,應由臺灣土地銀行依其申請提前繳清地價計算其應免除提前繳清年期地價之利息並另造提前繳清地價通知單,通知縣政府送交申請人繳納,如有欠繳地價者,應一併通知繳清。

第 8 點
申請人應於接到核准提前繳清地價通知單,依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地價,逾期不繳清者,撤銷核准。

第 9 點
承領人繳清全部地價後,臺灣土地銀行應即填製承領公有土地農戶繳清地價聯單逕送縣政府辦理所有權移轉囑託登記,並通知承領人繳交登記規費後憑承領證書換發土地所有權狀。

第 10 點
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