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院臺建字第1030053519號令

第 1 點
一、本原則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點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百分之一,其餘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但已依行政院核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六年(九十八年至一百零三年度)示範計畫辦理先期規劃之地區,適用本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第三點規定。

第 3 點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