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院臺建字第1030053519號令

第 1 點
一、本原則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1 點
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基本設施工程費,由政府負擔百分之九十,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百分之十。
前項基本設施工程,包括道路、雨水下水道與側溝、污水下水道、路燈及整地等公共設施工程。

第 2 點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基本設施工程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點五,地方政府負擔百分之十三點五。財力級次屬第二級者,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八十一,地方政府負擔百分之九。財力級次屬第三級者,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點五,地方政府負擔百分之四點五。

第 2 點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百分之一,其餘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第 2 點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百分之一,其餘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但已依行政院核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六年(九十八年至一百零三年度)示範計畫辦理先期規劃之地區,適用本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前第三點規定。

第 3 點
(刪除)

第 3 點
為加速推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村土地重劃四年示範計畫據以推動,其基本設施工程費,得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