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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政貢獻獎選拔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513039201號函修正全文

第 1 點為表彰對地政業務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人員,以作為地政從業人員之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地政貢獻獎之參選對象如下:
(一)各級地政機關從業人員。
(二)其他政府機關(構)從事地政有關業務人員。
(三)從事地政有關學術及法規研究之人員。
(四)從事民間有關地政服務業人員。

第 3 點三、候選人應有下列具體貢獻或事蹟之一,並於最近十年內未有刑案紀錄、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且非通緝中者:
(一)推行土地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研究地政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地政制度之創新或地政業務之革新,具有重大貢獻。
(四)辦理地政業務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
(五)對地政學術及法規之研究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大貢獻。
(六)從事民間有關地政服務業,促進社會建設有傑出貢獻。
(七)對宣揚我國土地改革成就,促進國際合作關係,具有重大貢獻。
(八)查舉虛偽詐騙之地政相關案件或舉發弊端、革除積弊,對維護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九)其他對地政業務具特殊或重大貢獻。

第 4 點四、地政貢獻獎之候選人應由下列單位推薦,各單位推薦名額最高以三人為限:
(一)政府機關(構)。
(二)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或學術團體。
(三)地政相關人民團體,其設有全國聯合會者,由全國聯合會推薦。

第 5 點五、各單位推薦候選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推薦單位不得推薦本單位首長及直屬上級單位人員。
(二)上級單位得推薦下級單位之首長或主管人員。
(三)政府機關(構)之現職人員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推薦。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之現職人員,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薦。

第 6 點六、各單位推薦候選人應檢附下列基本資料各一份:
(一)候選人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參考範例如附件二)。
(二)有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三)候選人查詢個人刑案資料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第 7 點七、各推薦單位應於內政部規定期間內,將候選人推薦表及有關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內政部,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前項推薦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 8 點八、地政貢獻獎由內政部籌組評選小組負責評選;其評選組織及作業原則如下:
(一)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內政部有關主管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ㄧ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評選作業原則由評選小組於評選作業前議定之。
(三)候選人經評選小組評選通過,並經內政部部長核定後為得獎人。

第 9 點九、地政貢獻獎之得獎人,每屆最多以十二人為原則,審酌各候選人之具體事蹟從嚴核定。

第 10 點十、地政貢獻獎得獎人之獎勵如下:
(一)由內政部邀請得獎人於當年地政節慶祝活動場合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證書及紀念品;該得獎具體貢獻或事蹟,一併公告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二)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由內政部函請得獎人服務機關予以敘獎並登載其人事資料。
(三)由內政部編印得獎人專輯,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團體。
(四)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團體規劃業務時,得將得獎人列為意見徵詢對象。

第 11 點十一、得獎人如經查獲有資格不符或事蹟不實情事者,原推薦單位應自知悉之日起立即查明或由內政部通知原推薦單位查明,並函送內政部審議確認後註銷其獲獎資格,推薦單位並應於註銷後追繳獎座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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