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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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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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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60193077號函停止適用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93077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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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辦理土地重劃工作,如期順利完成,成績特優者。
(二)協助重大建設工程辦理有關土地案件,如期順利完成,成績特優者。
(三)辦理國土利用調查工作,如期順利完成,成績特優者。
(四)辦理土地徵收或實施區段徵收,如期順利完成,成績特優者。
(五)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如期完成,成績特優者。
(六)辦理農漁山村社區更新工作,如期完成,成績特優者。
(七)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通盤檢討,如期完成,成績特優者。
(八)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如期完成,成績特優者。
(九)辦理公告土地現值工作,如期完成,並使公告土地現值確實反映地價動態,成績特優者。
(十)研究開發土地估價技術,對改進土地估價技術及作業確有貢獻者。
(十一)辦理地價指數編製工作,如期完成,成績特優者。
(十二)及時發覺偽冒申辦地政案件,防杜或破獲重大犯罪行為者。
(十三)辦理地政業務電腦化工作,如期完成,成績特優者。
(十四)辦理地籍總歸戶工作,如期完成,成績特優者。
(十五)辦理疆界、海域界線及各級行政界線之規劃、勘測、調整等工作,成績特優者。
(十六)執行重要地政政令,能克服困難,如期順利完成,成績特優者。
(十七)對地政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辦法,著有貢獻者。
(十八)規劃或推動地政業務專案計畫,成績特優者。
(十九)研擬或整理地政法令規章,績效特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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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辦理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地籍管理業務,全年從未積壓,如期完成,成績特優者。
(二)辦理土地登記、土地測量、地籍管理等特殊或艱鉅案件,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三)辦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工作,成績優異者。
(四)辦理土地徵收或實施區段徵收,如期順利完成,成績優異者。
(五)辦理土地重劃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六)辦理工業區開發土地取得工作,如期順利完成,成績優異者。
(七)公有耕地放租,催徵地租成績達百分之百,其數額較高者。
(八)辦理公告土地現值工作,如期完成,並使公告現值確實反映地價動態,成績優異者。
(九)辦理限制私有未建築土地最高面積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十)辦理公地放領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十一)辦理貸款予佃農購買地主保留耕地,依限完成,成績優異者。
(十二)辦理各該年度地政施政計畫所訂之重要工作,克服困難順利完成,成績優異者。
(十三)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十四)辦理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十五)管理地籍資料庫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十六)協助重大建設工程辦理有關土地案件,如期順利完成,成績優異者。
(十七)研提工作簡化措施,對提升為民服務績效與節省機關人力、經費確有重大成效者。
(十八)辦理地政業務電腦化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十九)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通盤檢討,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二十)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特殊案件,克服困難,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二一)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二二)辦理地價指數編製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二三)辦理地籍總歸戶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二四)辦理疆界、海域界線及各級行政界線之規劃、勘測、調整等工作,成績優異者。
(二五)辦理地圖審查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二六)辦理自耕保留地,逕為交換移轉登記,依限完成,成績優異者。
(二七)辦理農漁山村社區更新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異者。
(二八)對地政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辦法,經採行確有成效者。
(二九)規劃或推動地政業務專案計畫,有具體績效者。
(三十)研擬或整理法令規章,績效優良者。
(三一)及時發覺偽冒申辦地政案件,防杜犯罪行為發生者。
(三二)辦理國土利用調查工作,如期順利完成,成績優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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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對土地或建物登記特殊案件,能克服困難,依照規定辦竣者。
(二)測量工作超過規定工作標準,並能克服困難,有具體成績表現者。
(三)辦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工作,成績優良者。
(四)辦理公告土地現值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良者。
(五)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工作,如期完成,具有成效者。
(六)辦理地價指數編製工作,如期完成,具有成效者。
(七)辦理土地重劃工作,如期順利完成,成績優良者。
(八)辦理土地徵收或實施區段徵收,如期完成,成績優良者。
(九)執行公地放領工作,成績優良者。
(十)執行公地放租或公地撥用工作,成績優良者。
(十一)公地耕地放租,催徵地租成績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十二)辦理貸款予佃農購買地主保留耕地,依限完成,成績優良者。
(十三)辦理限制私有未建築土地最高面積工作,具有成效者。
(十四)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如期完成,具有成效者。
(十五)辦理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工作,具有成效者。
(十六)辦理地政業務電腦化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良者。
(十七)協助重大建設工程辦理有關土地案件,如期順利完成,成績優良者。
(十八)辦理地籍管理工作確實,成績優良者。
(十九)全年計徵規費,迅速無誤者。
(二十)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通盤檢討,如期完成者。
(二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變更編定,能克服困難者。
(二二)辦理自耕保留地,逕為交換移轉登記,能克服困難者,依照規定辦竣者。
(二三)辦理公私有耕地農戶總檢查工作,能克服困難,依照規定辦竣者。
(二四)辦理農、漁山村社區更新工作,如期完成者。
(二五)辦理國土利用調查工作,如期順利完成,成績優良者。
(二六)辦理地籍總歸戶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良者。
(二七)辦理疆界、海域界線及各級行政界線之規劃、勘測、調整等工作,成績優良者。
(二八)辦理地圖審查工作,如期完成,成績優良者。
(二九)研提工作簡化措施,對提升為民服務績效與節省機關人力、經費具有成效者。
(三十)辦理該年度地政施政計畫所訂之重要工作,成績優良者。
(三一)辦理工業區開發土地取得工作,如期完成者。
(三二)年度內主辦或協辦有關地政業務績效考核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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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辦理土地重劃,怠於推行、工作不力、進度遲緩,致逾期完成,影響計畫進行,情節重大者。
(二)協助重大建設工程辦理有關土地案件,工作不力、進度遲緩,情節重大者。
(三)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工作不力、進度遲緩,並發生嚴重錯誤者。
(四)辦理地價指數編製工作不力、進度遲緩,情節重大者。
(五)辦理土地徵收或實施區段徵收,工作不力、進度遲緩,影響計畫進行,情節重大者。
(六)未經核准,擅自對外提供地籍圖者。
(七)辦理土地糾紛案,不依規定處理,致權利關係人遭受損害者。
(八)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行,情節重大者。
(九)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案件,不依規定辦理,致發生嚴重不良後果者。
(十)辦理農漁山村社區更新工作不力,進度遲緩,影響計畫進行,情節重大者。
(十一)辦理國土利用調查工作不力,進度遲緩,影響計畫進行,情節重大者。
(十二)辦理地政業務電腦化工作不力,進度遲緩,影響計畫進行,情節重大者。
(十三)辦理地籍總歸戶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行,情節重大者。
(十四)辦理疆界、海域界線及各級行政界線之規劃、勘測、調整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影響計畫進行,情節重大者。
(十五)地政人員兼辦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或接受委託代辦土地測量或估價業務,收取酬勞者。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對人民申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致發生不良後果者。
(二)測量錯誤,發生糾紛,情節較重者。
(三)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工作不力,進度遲緩,並發生錯誤。
(四)辦理地價指數編製工作不力,進度遲緩,情節較重者。
(五)辦理土地重劃工作不力,進度遲緩,影響計畫進行,情節較重者。
(六)辦理土地徵收或區段徵收,工作不力,進度遲緩,影響計畫進行,情節較重者。
(七)公有耕地地租未按期開徵或催徵地租成績不及百分之七十五者。
(八)協助重大建設工程辦理有關土地案件,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情節較重者。
(九)辦理公地放領,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者。
(十)辦理公告土地現值,工作不力,情節較重者。
(十一)辦理貸款予佃農購買地主保留耕地,工作不力,情節較重者。
(十二)辦理限制私有未建築土地最高面積,工作不力,情節較重者。
(十三)辦理地籍管理業務,工作怠忽,情節較重者。
(十四)辦理地籍總歸戶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行,情節較重者。
(十五)辦理地籍圖重測,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行,情節較重者。
(十六)辦理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工作不力,情節較重者。
(十七)辦理土地徵收或區段徵收,工作不力,進度遲緩,影響計畫進行,情節較重者。
(十八)管理地籍資料庫,未善盡職責,情節較重者。
(十九)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案件,不依規定辦理,致發生不良後果者。
(二十)辦理自耕農保留地,逕為交換移轉登記,工作不力,進度遲緩並發生不良後果者。
(二一)辦理農漁山村社區更新工作不力、進度遲緩,影響計畫進行,情節較重者。
(二二)辦理重大地政業務,工作不力,成績不良者。
(二三)明知屬員兼辦土地登記代理業務、私自從事測量或土地估價業務而不予禁止者。
(二四)辦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工作不力,情節較重者。
(二五)辦理地政業務電腦化工作不力,進度遲緩,影響計畫進行,情節較重者。
(二六)辦理國土利用調查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行,情節較重者。
(二七)辦理疆界、海域界線及各級行政界線之規劃、勘測、調整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影響計畫進行,情節較重者。
(二八)辦理地圖審查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情節較重者。
(二九)辦理工業區開發土地取得工作,不能如期完成,影響計畫進行,情節較重者。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對土地或建物登記案件不依規定期限及程序辦理者。
(二)登記測量錯誤,發生糾紛,情節輕微者。
(三)辦理地籍管理業務,工作疏忽,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辦理地籍總歸戶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行,成績不良者。
(五)辦理土地重劃工作,成績不良者。
(六)執行公地放領工作,成績不良者。
(七)執行公地放租或撥用工作,成績不良者。
(八)辦理空地建築使用工作不力者。
(九)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工作不力者。
(十)辦理公告土地現值工作不力者。
(十一)辦理地價指數編製工作,成績不良者。
(十二)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案件,不依規定辦理,情節輕微者。
(十三)辦理土地徵收或實施區段徵收,工作怠忽,致發生錯誤者。
(十四)辦理工業區開發土地取得工作,成績不良者。
(十五)辦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工作不力,成績不良者。
(十六)辦理地政業務電腦化工作疏忽、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十七)辦理國土利用調查工作,成績不良者。
(十八)辦理疆界、海域界線及各級行政界線之規劃、勘測、調整等工作,成績不良者。
(十九)辦理地圖審查工作不力,成績不良者。
(二十)辦理限制私有未建築土地最高面積工作不力者。
附註:本表所列記功、嘉獎、記過、申誡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等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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