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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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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7年1月21日行政院台內字第03043號函修正第1條及第3條

第 1 條為處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辦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土地總登記登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
二、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三、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

第 3 條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祕書擔任主席;主任祕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祕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尊老一人。

第 4 條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並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5 條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第 6 條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辦理。

第 7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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