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6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73號令增訂第5點

第 1 點本條所稱「買賣」,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而言。

第 2 點本條所稱「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指土地權利尚未經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條登記完畢而言。

第 3 點本條所稱「再行出售」,指承買人就所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即再行出售他人成立「債權契約」而言。

第 4 點依本條處以罰款之對象,指買賣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之權利人(承買人),亦即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之義務人(出賣人)而言。

第 5 點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時,其罰鍰之計徵如下:
(一)自當事人訂立買賣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再行出售者,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逾二個月者,每逾一個月加處一倍,以至二十倍為限。
(二)前款登記費之計算,以當事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該土地之當期申報地價為準。

第 6 點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經處以罰鍰逾期不繳納時,應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