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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申請審查之日據時期會社土地處理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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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申請審查之日據時期會社土地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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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4月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0920060652 號函、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0920008803號函會銜發布停止適用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2年4月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0920060652 號函、財政部台財產接字第0920008803號函會銜發布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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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加速清理無人申請審查之日據時期會社土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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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依內政部六十六年六月四日台內地字第七三四二一六號函訂頒之「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以下簡稱清理要點)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省、市政府應通知所屬地政機關限期查明轄區內所有日據時期會社土地之標示、登記名義人及其他有關事項,列冊送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局接到省、市政府所送資料後,即予登報公告並通知會社土地之權利關係人,於三個月內向國有財產局提出有關權利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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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以會社名義辦竣總登記之會社土地,經依第二點公告期滿,仍無人申請審查者,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由國有財產局先函請有關地方法院提供日據時期會社成立登記簿謄本,據以審查會社股東。
(二)國有財產局依據會社成立登記簿記載之股東姓名,函請有關戶政機關提供股東戶籍資料,以審查是否日人或國人;如係株式會社者,因會社成立登記簿謄本無股東名冊,則通知該謄本所記載並已確定為國人之董監事,檢證審查其股權。會社成立登記簿影本所記載之股東,經核對戶籍資料後,其權屬之認定,依左列方式處理:
1、會社股東均屬國人者,認定為無日資企業。
2、會社股東均屬日人者,認定為日資企業。
3、會社股東屬國人與日人共同組成者,認定為國人與日人合資企業。
(三)國有財產局依前款審查完畢後,應將審查結果登報公告一天,並將結果列冊(連同申請書)分送土地登記機關,除將會社之日人股部分囑託更正登記為國有外,國人股部分,由國有財產局代為申請更正為原權利人(原股東)名義。
(四)地方法院、戶政機關及經通知檢證審查之會社權利關係人,無法提供證明文件或所提供資料不全,以致無法辦理審查認定權屬之會社,即由國有財產局登報公告一天,代管一年期滿如仍無人申請審查,即由國有財產局囑託辦理更正登記為國有。
(五)地政機關受理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更正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予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依公告結果辦理更正登記,如有異議,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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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會社土地未依法完成總登記程序,又無人申請審查者,由該管縣市政府會同國有財產局切實調查,並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審查後,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會社權屬經審查完畢後,國有財產局應將審查結果登報公告一天,並將結果列冊(連同申請書)分送土地登記機關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將會社之日人股部分登記為國有外,國人股部分,登記為原權利人(原股東)名義。
(二)如經查證確無當事人資料者,應依照行政院六十二年三月四日台六十二內字第二八六Ο號函頒「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第五點及第六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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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依本要點完成登記之會社土地權利,如有爭執者,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登記國有者,得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處理。
(二)登記原權利人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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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本要點對於日據時期以「會社」以外名義登記之企業財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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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本要點訂定前或訂定後,已申請審查而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於三個月內補正,並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已補正者,經審查確定後,依「清理要點」第三、四、五點規定辦理。
(二)逾期不補正者,視同無人申請審查,依本要點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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