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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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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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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9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5839號令廢止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3年9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583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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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省、市政府應通知所屬地政機關限期查明轄區內所有日據時期會社土地之標示、登記名義人及其他有關事項,列冊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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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國有財產局接到省、市政府所送資料後,應即公告並分別通知會社土地之權利關係人,限期向國有財產局提出有關權利之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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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國有財產局於審查完畢後,應即將有無日產及國人股東名冊暨其股權分送縣市地政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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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會社土地未依法完成總登記程序者,應照行政院台(六二)內字第二八六Ο號函規定「關於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聲請補辦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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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會社土地已以會社名義辦竣總登記者,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會社土地經國有財產局清理審查確定並通知申請人後,其經審查確定之原權利人部分或全體,得檢附審定及有關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二)地政機關受理前項更正登記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予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依公告結果辦理更正登記;如有異議者,比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三)申請人依第一款申請更正登記時,並應加具切結書,載明「權利人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申請人負責損害賠償及有關法律責任」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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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無人申請審查之會社土地,由國有財產局另行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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