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台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4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台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26號令修正第2點

第 1 點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時,以死者名義申報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者,其合法繼承人得依照本要點申請更正登記。
前項所謂台灣光復初期係指民國三十五年四月至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底,人民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間。

第 2 點合法繼承人申請更正登記時,應提出更正登記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原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繼承系統表。申請人應於表內註明:「本表所列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三)登記名義人死亡之戶籍謄本及合法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如戶籍資料無登記名義人死亡之記載,經戶政機關證明者,得提繳親屬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死亡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第 3 點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主管稽徵機關訂正稅籍,依法催繳欠稅。但登記名義人於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死亡者,登記後未繳驗遺產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前,地政事務所不得為分割、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登記;並於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內記明此項事由。

第 4 點原合法繼承人如已死亡者,由最後一次之合法繼承人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檢附稅款繳(免)納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請更正登記為原合法繼承人名義,並同時申請繼承登記。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