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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替代役土地測量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3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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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替代役土地測量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0年9月21日內政部台(90)內地宇第9079522號函訂頒

第 1 點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替代役土地測量役(以下簡稱測量役)相關業務由本部地政司辦理。

第 3 點測量役服勤單位為本部地政司、土地測量局,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本要點所稱服勤處所,係指測量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執行職務之場所。

第 4 點測量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勤務性質如下:
(一)協助辦理基本控制測量。
(二)協助辦理地籍調查。
(三)協助辦理戶地測量。
(四)協助辦理土地複丈。
(五)協助辦理建物測量。
(六)協助地籍圖、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及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與管理。
(七)其他協助辦理測量相關勤務。

第 5 點測量役役男專業訓練計畫由本部訂定後,得委託政府訓練機關或大學、技術學院辦理專業訓練,其期間不得少於四週。

第 6 點役男之分發以專業訓練成績名次,公開自行選填服勤單位及服勤處所為原則,其分發作業規定另定之。

第 7 點役男分發前,本部得視役男人數及各服勤單位實際需求情形,調整分配各服勤單位之役男人數。
役男經分發後不得請調變更服勤單位。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影響其權益者,或應勤務需要,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8 點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並定期實施在職訓練。

第 9 點服勤單位得依考核成績擇優甄選役男管理幹部,經幹部在職訓練審查合格後,報請本部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役男工作。
役男管理幹部提報人數,按服勤單位分配役男人數計算,每十人得提報一人,五人以上不足十人者,得提報一人。
前項管理幹部總額,以不超過本部測量役役男總人數之十分之一為原則。

第 10 點役男管理幹部承督導長官之指導執行下列事項:
(一)勤務輪值之分配及領導。
(二)核轉役男請假報告單申訴或意見。
(三)宣達服勤單位或處所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四)協助役男生活管理及考核、獎懲建議。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緊急處理。
役男管理幹部對役男之考核、獎懲建議,應對人、事、時、地、物詳細確實記載,提供服勤單位研判、分析、考評之參考。
役男管理幹部對於第一項事項執行不力或所管役男違紀犯法,應即時查究考核其督導責任,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 11 點役男管理幹部若有重大言行不檢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服勤單位可檢具事證,陳報本部註銷其資格。

第 12 點役男每日、每月之服勤時數以等同服勤單位員工上班時數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延長服勤之時數,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給予榮譽假為例外,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

第 13 點役男每月放假日時數等同服勤單位員工,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放假,於服勤處所待命服勤。
前項停止放假日時數,應予預休假或補休假。

第 14 點役男服勤之餘,應於服勤單位安排之處所休息待命,待命時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處所督導長官核准後,始得外出。
前項待命時外出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役男超過請假時間未返回待命處所報到者,依規定懲處。

第 15 點役男於待命休息期間應輪值擔任待命處所安全勤務,負責役男出入管理與同宿役男安全維護及事故通報工作,服勤處所應備役男名冊及輪值表,以備抽查。

第 16 點役男准假權責,準用服勤單位員工准假權責規定辦理。

第 17 點役男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之房舍。但因家庭因素服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服勤單位應訂定役男住宿及生活管理規定,指派專人督導,以維紀律。

第 18 點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本部負責發給,服勤單位得提供單位徽章縫於役男制服左臂,役男停役、提前退役、禁役或服役期滿時,應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第 19 點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應穿著制服,並攜帶役男身分證。服勤之裝備,由服勤單位按需要配備之。
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第 20 點役男服勤或執行其他公務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役男使用服勤單位之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善盡使用保管責任。

第 21 點役男服勤期間之膳食以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方式行之。

第 22 點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核處。
(二)獎狀由服勤單位報請本部核定後,由本部頒發。
(三)罰薪由服勤單位報請本部核定後,執行之。
(四)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報請本部核定後,送請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施。
役男獎懲事項標準,依替代役法令規定辦理。
服勤單位辦理專案獎懲時,參與工作之役男應併案辦理。

第 23 點役男管理幹部獎勵規定如下:
(一)本人及所管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等懲處事件,且罰勤、申誡累計四次以下者,每半年予以嘉獎二次,並酌給榮譽假。
(二)本人及所管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等懲處事件,且罰勤、申誡累計八次以下者,每半年予以嘉獎一次,並酌給榮譽假。

第 24 點役男考核管理,由服勤單位負責,服勤單位對所屬役男負有照顧輔導之責任。
服勤單位對役男服勤及住宿生活管理情形,應派員督導,並於次月五日前就督導情形,填具督導紀錄陳報本部。
本部得會同服勤單位至役男服勤處所督導考核。

第 25 點服勤單位應於次月十日前造具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獎懲人次統計表陳報本部彙送主管機關。但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立即妥為處理,並即時以電話通知本部及主管機關。

第 26 點服勤單位接獲移轉之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連同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存,另二份分送主管機關及本部,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服勤單位役男役籍資料如有異動或毀損、滅失或其他類似情形,應立即訂正、移轉或補建,並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予以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第 27 點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四個月,造具退役名冊函報本部彙送主管機關核定製作退役證明書,於服役期滿時轉發役男。

第 28 點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職役或違抗監督單位長官之勤務命令者,應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部。

第 29 點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逾七日者,函請司法機關偵辦,並副知本部。

第 30 點役男對於服勤處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者,得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訴。
為處理前項申訴事宜,服勤單位得設置申訴信箱或電話。

第 31 點役男請假、獎懲與申訴事項,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32 點服勤單位得按役男勤務性質,訂定工作項目、內容及方式之作業注意事項,並訂定服勤單位及服勤處所對役男服勤、生活管理之權責劃分原則。

第 33 點本要點所需表冊格式由本部定之。

  • 表一、土地測量役役男服勤情形督導紀錄表下載表一、土地測量役役男服勤情形督導紀錄表pdf
  • 表二、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下載表二、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pdf
  • 表三、替代役土地測量役役獎懲人次統計表下載表三、替代役土地測量役役獎懲人次統計表ods
  • 表四、替代役土地測量役役男考核表下載表四、替代役土地測量役役男考核表pdf
  • 表五、替代役役籍管理名冊下載表五、替代役役籍管理名冊pdf
  • 表六、替代役退役名冊下載表六、替代役退役名冊ods
  • 表七、重大事故及意外傷害事件統計表下載表七、重大事故及意外傷害事件統計表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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