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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縣市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爭議協調會設置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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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縣市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爭議協調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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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1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20069255號函停止適用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2年1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20069255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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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調處地籍圖重測地區土地界址爭議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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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得設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爭議協調會(以下簡稱本會),調處事項如下:
(一)關於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爭議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爭議之裁處事項。
(三)其他有關地籍圖重測土地界址爭議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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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六人至八人,除縣 (市)政府地政科(局)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縣(市)政府就重測地區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主席。
(二)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長。
(三)地政事務所主任。
(四)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不得為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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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本會組成委員及成立日期,由縣(市)政府報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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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本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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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本會調處結果應作成調處紀錄,並由縣(市)政府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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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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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本會對外行文,以縣(市)政府名義行之,其幕僚業務,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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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本會於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翌日起六個月自動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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