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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測量攝影影像資料申請作業要點
廢/停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2年1月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630202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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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航空測量攝影影像資料(以下簡稱本資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供應機關為臺灣省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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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申請單位需用本資料時,應檢附需用地區位置略圖(影印內政部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標示其範圍)向供應機關查閱與抄錄航線涵蓋,自行篩選欲申請之資料,就任務編號、照片號碼、機密等級及張數等依年份與號碼順序填寫申請單(如附格式)、加蓋申請單位關防,向供應機關申請並核算製作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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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申請單位需用本資料如為密級者,由供應機關轉內政部核准。需用機密級以上者,由內政部轉國防部同意,申請單位須檢附同意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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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申請核准後,供應機關即通知申請單位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