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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辦理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注意事項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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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辦理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注意事項

內政部105年1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0846號令修正

第 1 點為利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以下簡稱訓練單位)執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前經本部認可有效之訓練單位應依認可辦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辦理實施計畫書內容變更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開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專業訓練課程(以下簡稱專業訓練課程)及測驗事宜。

第 3 點訓練單位開辦專業訓練課程期間跨越認可辦法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後者,應依認可辦法第十條規定舉辦測驗;參加專業訓練課程人員於認可辦法修正施行日後完成訓練時數者,應以載有測驗合格日期之專業訓練證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登錄。

第 4 點訓練單位舉辦測驗應附隨於已開辦之專業訓練課程,不得僅辦理測驗而不開辦專業訓練課程,亦不得僅開辦專業訓練課程而不辦理測驗。

第 5 點訓練單位於每期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至少應舉辦一場測驗。未參加測驗或測驗成績不合格而有意願再參加測驗者,應由訓練單位再舉辦測驗補測;若原訓練單位因故無法辦理測驗時,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提供協助參訓人員自完成訓練之日起至少一年期間轉介至其他訓練單位參加測驗。

第 6 點訓練單位應於每期測驗二星期前將訓練類別、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請備查,並於每期測驗三日前登載受測人員名冊,每期測驗完成後一星期內登載測驗成績。
受測人員以完成並登載訓練時數之未受測或測驗成績不合格者為限。

第 7 點訓練時數應依據課程簽到(退)簿及出席照片紀錄計算後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訓練時數不足者,應補足專業訓練時數後,始得參加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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