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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三維地籍建物整合建置作業執行管考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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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三維地籍建物整合建置作業執行管考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05351號函修正第 6 點

第 1 點內政部為依「邁向3D智慧國土-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三維地籍建物整合建置作業(以下稱本計畫作業),並達公平且有效運用補助款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計畫作業期程及完成期限:
(一)依行政院核定「邁向3D智慧國土-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為五年期,自一百十年至一百十四年止。
(二)各年度作業完成期限原則至年底為止。

第 3 點本計畫作業補助項目及經費科目:
(一)辦理新成屋建號三維地籍產權空間圖資及既有成屋建號資料與三維國家底圖接合圖資所需人事費或業務費。
(二)購置土地及建物測量圖掃描設備所需設備費。
前項經費之支用,應依各項目核定之一級用途別科目辦理支用,未報經內政部同意不得辦理補助項目間之流用,其執行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 4 點本計畫作業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有違反規定者,內政部得就其違反部分予以停撥或扣減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款。

第 5 點補助經費比率:
本計畫作業採地方自籌與中央補助各為一定之比率方式編列經費,其中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訂定之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一級直轄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
(二)第二級直轄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三)第三級直轄市、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四)第四級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七。
(五)第五級縣(市)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第 6 點補助經費分配與撥付:
(一)內政部應於預算執行前一年度之八月十日前,按執行年度預算案所編補助經費額度,先行通知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分配金額列入其年度預算。
(二)內政部應召開年度計畫作業審定會議,審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作業需求,並分配其補助款數額。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內政部應將核定之圖資建置量、補助經費分配數額、直轄市及縣(市)配合款額度、計畫執行項目函知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請撥補助款,並列入管考。
(四)補助經費應檢附領款收據(抬頭應書寫內政部全銜並載明日期)、納入預算證明文件(需加蓋關防)及預算書影本請款,並說明相應配合款之具體用途;如預算尚未完成程序者,則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公文影本。補助經費於一千萬元以下者,各期撥款原則如下:
1.補助經費總額於一百萬元以下者: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之百;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年度計畫作業經審定後,撥付百分之百。
2.補助經費總額超過一百萬元者:
(1)第一期款: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之三十;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年度計畫作業經審定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撥付百分之七十。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審定計畫作業內容執行,執行過程如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款數額。執行結案後如有結餘款、因故致全部或部分作業無法執行、或有違約罰款金額者,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予以繳回。

第 7 點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內政部補助款核定項目、執行期間及補助經費切實執行。其管考項目如下:
(一)作業方式。
(二)執行進度。
(三)經費支用情形。
(四)內部控管機制。
(五)執行效益。
(六)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第 8 點本計畫作業之年度管考結果將作為後續年度作業需求審定及資源配置之依據,其管考分為書面查核及實地查核二類:
(一)書面查核以行政作業為主,由內政部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資料評定分數,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結束後三日內以電子郵件將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一)送內政部彙辦,於年度結束後辦理自評,並填列自評提要表(附件二)及自評成績表(附件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總評。
(二)實地查核原則納入各年度內政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督導考評,並得視實際作業情形至現場辦理。

  • 附件一、二、三下載附件一、二、三odt

第 9 點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作業成果(含書面資料或影音等),應無償提供內政部公務使用。

第 10 點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未依本要點將補助款納入預算編列、未編足配合款或執行績效不佳者,內政部得酌減或取消補助,由有增加補助需要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遞補。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績效,並得作為其以後年度作業需求增加或減少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第 11 點內政部將依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結果而調整相關補助款金額,並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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