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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5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第 1 點為加強便民服務,辦理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以提升地政業務之便利與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轄所: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標的所在地之管轄登記機關。
(二)受理所:受理非管轄區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機關。
(三)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受理所依本要點辦理他直轄市、縣(市)之土地登記案件。

第 3 點本要點適用之登記項目、處理期限及其實施日期,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

第 4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得向任一登記機關臨櫃申請。
前項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但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方式處理:
(一)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二)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三)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四)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五)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六)屬信託財產之標的。

第 5 點登記機關受理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字及其代碼,由中央地政機關統一訂定。

第 6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規費由受理所計收,不予拆分,並依預算程序辦理。因逾期申請登記所生之罰鍰裁處、催繳與移送執行相關事宜,亦同。
前項已繳之登記規費及罰鍰應予退還者,由受理所辦理。
第一項登記案件經駁回或撤回後重新申請登記,經其他登記機關受理者,應另行計收登記規費。但申請人援用已繳納之登記規費,應由原登記申請案受理所辦理。

第 7 點受理所相關作業人員辦理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應先取得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以下簡稱地政整合系統)之跨所權限,於申請權限內使用,各登記機關並應依實際情形定期檢討清理作業人員之權限。

第 8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經審查後,有應補正、駁回情形者,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全銜、電話及地址等資料。駁回通知書應註明不服處分時,以受理所為原處分機關循序提起救濟。

第 9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應發給權利書狀者,由受理所產製列印並鈐蓋受理所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

第 10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由受理所保存,並按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別裝訂成冊。

第 11 點審查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所應填具「登記機關受理跨所登記調案單」(附件一),陳核後以跨域代收簽收系統之調案管理功能傳送管轄所或原登記申請案受理所於一日內查復:
(一)未能於相關系統查詢之人工登記簿資料。
(二)需調閱原登記申請案參考。
(三)電子處理作業前之異動清冊。
(四)其他檔案資料。
因前項系統異常無法傳送,得改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公文交換方式辦理。

  • 附件一:登記機關受理跨所登記調案單下載附件一:登記機關受理跨所登記調案單pdf

第 12 點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由原登記申請案受理所辦理。

第 13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如有登記錯誤或遺漏,由該案件受理所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登記案件涉及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者,以受理所為窗口。如能證明係管轄所提供資料疏誤所致,管轄所應適度分擔賠償責任。分擔之比例或數額,由受理所與管轄所自行協議,協議不成者,由其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商決定。

第 14 點登記機關收受土地登記異議書件,應以地政整合系統查詢異議標的有無登記案件受理中,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查無登記收件資料,且收受異議者非異議標的之管轄所,應填具聯繫單(附件二),即時以跨域代收簽收系統之異議聯繫功能及電話通知管轄所,並將異議書件以公文移由管轄所處理及副知異議人。
(二)異議標的已有登記案件受理中,應填具聯繫單,以跨域代收簽收系統之異議聯繫功能及電話通知該案件受理所與管轄所,並將異議書件以公文移由受理所處理,與副知異議人及管轄所。
管轄所接獲前項通知,應即配合於地政整合系統辦理特殊地建號之異議管制。
民眾同時向數登記機關聲明異議,登記機關除依前二項辦理外,並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經向管轄所聯繫查得其已收受相同異議書,且尚無登記機關受理異議標的登記案件,由管轄所統一回復異議人,無需另行移送異議書件。
(二)異議標的已有登記案件受理中,經向該案件受理所聯繫查得其已收受相同異議書,由受理所統一回復異議人並副知管轄所,無需另行移送異議書件予受理所。

  • 附件二:聯繫單下載附件二:聯繫單pdf

第 15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宜視情形啟動所轄登記機關之人力相互支援機制,妥適調配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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