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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與戶政機關橫向聯繫作業原則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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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與戶政機關橫向聯繫作業原則

第 1 點為提升政府服務效能,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並建立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與戶政機關查證民眾申請案件相關事項之橫向聯繫作業方式,特訂定本原則。

第 2 點地政機關或戶政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如有需要查證戶籍、門牌編釘、印鑑登記、地籍資料或其他相關事項(以下統稱戶政或地政資料),應先以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或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詢。

第 3 點依第二點規定無法查得者,得依下列作業方式向戶政或地政資料核發機關或管轄機關(以下統稱查證機關)查證:
(一)受理申請案件之承辦人員得填具聯繫單(如附件「傳真查詢戶政或地政資料聯繫單」),經陳核後併同相關附件傳真至查證機關進行查證,並以電話聯繫。
(二)查證機關接獲前款聯繫單,承辦人員原則於一日內查明並填載查證結果,經陳核後傳真回復受理申請案件機關。但因案情複雜未能於期限內回復,得將辦理情形及建議事項填載於聯繫單先行傳真回復。
(三)傳真查證資料及查證結果,如經地政機關與戶政機關同意以更便捷方式執行,得依其方式辦理。

  • 傳真查詢戶政或地政資料聯繫單下載傳真查詢戶政或地政資料聯繫單odt

第 4 點受理申請案件之地政機關或戶政機關及查證機關應將「傳真查詢戶政或地政資料聯繫單」彙整成冊,並設置傳真聯繫紀錄簿,由專人負責管理,保存年限為一年。

第 5 點查證資料及查證結果涉及個人資料者,應管控資訊安全,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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