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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依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資料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作業原則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4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依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資料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作業原則

第 1 點為使地政機關能利用戶政機關之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資料,主動辦理登記名義人之住址變更登記,健全地籍資料完整性,並達簡政便民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第 2 點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本作業之方式如下:
(一)將內政部所提供前一月份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之戶籍資料檔案,匯入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地政整合系統)之功能內進行比對。
(二)以地政整合系統產製人檔及住址資料清冊進行核對,就人檔現住址與其戶政門牌整編前或行政區域調整前之住址一致者,逕為辦理住址變更登記;如遇文字無法辨識者,得利用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前款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者,得以系統功能先行修改變更後住址暫存檔;屬毋需辦理者,應於該系統功能註記該筆資料不辦理住址變更,以利系統作業及統計。
(四)依第二款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之案件,於登錄作業時,登錄人員於整合系統「權利人資料變更/更正」畫面點選「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住址轉入」功能按鈕,由系統自動帶入變更後住址之暫存檔,並由登錄人員視需要修改。

第 3 點各地政機關應以系統功能產製每月統計辦理結果之報表,並按季(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十日前)將前一季辦理結果報表報送內政部整理成果。

第 4 點相關資料之使用涉有個人資料,應管控資訊安全,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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