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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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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

內政部112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668號令修正,自112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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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四)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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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及假扣押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四)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第 1 點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於同一登記機關轄區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申請本服務並已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
(四)申請本服務並已生效後,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有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

第 2 點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被授權人之授權證明文件,須依法公證或認證;如在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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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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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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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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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五)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應檢附第一款所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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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應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申請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或前點第二項規定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附案存檔。
(五)自然人或法人於網路申請者,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六)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者,仍應檢附第一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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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網路申請:登入數位櫃臺,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1.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與申請土地登記之印章(或簽名)相同者,免再核對申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身分。
2.申請服務之範圍限為該登記案件內土地及建物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四)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五)如欲終止本服務、變更通知方式或資料者,應申請終止服務或資料變更。
(六)收文及查詢歸戶資料:
1.專責人員收文後,以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於系統查詢登記機關轄區歸戶資料,查明確有土地或建物登記為其所有。
2.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申請土地或建物,得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3.屬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由專責人員經由跨域代收簽收系統轉送該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之登記機關處理。
(七)完成建檔:
1.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後,原則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
2.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受理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三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
3.建檔完成後系統自動通知申請人本服務已生效。
4.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
(八)以網路申請者,逕由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每日定時至數位櫃臺下載檔案後,辦理建檔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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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註:申請網址已改為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1.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與申辦土地登記之印章(或簽名)相同者,免再核對申請人身分。
2.申請服務之範圍限為該登記案件內不動產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四)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五)如有終止本服務或變更通知方式及資料者,應提出申請終止或變更資料。
(六)收文及查詢歸戶資料:
1.專責人員收文後,以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於系統查詢歸戶資料,查明確有土地或建物登記為其所有。
2.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申請土地或建物,得由專責人員轉送該登記機關,或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3.屬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由專責人員經由跨縣市代收簽收系統轉送該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之登記機關處理。
(七)完成建檔
1.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請,管轄登記機關受理後,原則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
2.第二點第三款之申請,管轄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建檔。
3.建檔完成後系統自動通知申請人本服務已生效。
4.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
(八)以網路申請者,逕由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並至線上申辦系統下載檔案後,辦理建檔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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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三)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四)如有終止本服務或變更通知方式及資料者,應提出申請終止或變更資料。
(五)收文及查詢歸戶資料:
1.專責人員收文後,以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於系統查詢歸戶資料,查明確有土地或建物登記為其所有。
2.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申請土地或建物,得由專責人員轉送該登記機關,或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3.屬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由專責人員經由跨縣市代收簽收系統轉送該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之登記機關處理。
(六)完成建檔
1.管轄登記機關受理後,原則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建檔完成後系統自動通知申請人本服務已生效)
2.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
(七)以網路申請者,逕由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並至線上申辦系統下載檔案後,辦理建檔等程序。

第 5 點申請人已死亡者,登記機關得逕行終止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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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第十日前產製並以電子郵件報送前一月統計報表(如附件二)至內政部整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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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十日前產製並以電子郵件報送前一季統計報表(如附件二)至內政部整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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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十日前產製前一季統計報表(如附件二),並以電子郵件報送內政部整理成果。但內政部得以系統自動統計及查詢者,不須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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