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樹狀查詢
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四)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第 1 點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適用範圍:
(一)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
(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
(三)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查封及假扣押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四)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第 2 點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申請方式及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第 3 點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在網路上申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五)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應檢附第一款所定申請書。
第 4 點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
1.申請書所蓋用印章(或簽名),與申辦土地登記之印章(或簽名)相同者,免再核對申請人身分。
2.申請服務之範圍限為該登記案件內不動產所在之登記機關轄區。
(四)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五)如有終止本服務或變更通知方式及資料者,應提出申請終止或變更資料。
(六)收文及查詢歸戶資料:
1.專責人員收文後,以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於系統查詢歸戶資料,查明確有土地或建物登記為其所有。
2.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申請土地或建物,得由專責人員轉送該登記機關,或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3.屬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由專責人員經由跨縣市代收簽收系統轉送該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之登記機關處理。
(七)完成建檔
1.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請,管轄登記機關受理後,原則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
2.第二點第三款之申請,管轄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建檔。
3.建檔完成後系統自動通知申請人本服務已生效。
4.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
(八)以網路申請者,逕由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並至線上申辦系統下載檔案後,辦理建檔等程序。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申請作業及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1.由任一登記機關受理申請。
2.申請之土地或建物權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管轄者,申請書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
(二)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三)申請人應選擇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或二者併行通知方式。
(四)如有終止本服務或變更通知方式及資料者,應提出申請終止或變更資料。
(五)收文及查詢歸戶資料:
1.專責人員收文後,以統一編號為查詢條件,於系統查詢歸戶資料,查明確有土地或建物登記為其所有。
2.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申請土地或建物,得由專責人員轉送該登記機關,或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3.屬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由專責人員經由跨縣市代收簽收系統轉送該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之登記機關處理。
(六)完成建檔
1.管轄登記機關受理後,原則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建檔完成後系統自動通知申請人本服務已生效)
2.申請書及其附件歸檔。
(七)以網路申請者,逕由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並至線上申辦系統下載檔案後,辦理建檔等程序。
第 5 點申請人已死亡者,登記機關得逕行終止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