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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與國稅稽徵機關橫向聯繫作業原則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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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與國稅稽徵機關橫向聯繫作業原則

內政部112年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0834號函修正

第 1 點為建立各地政機關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分局及其所屬稽徵所或服務處(以下簡稱國稅稽徵機關),因受理民眾申請或申報案件,有需查證國稅稽徵或地政事項時之橫向聯繫作業方式,以達簡政便民,提升政府服務效能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第 2 點地政機關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案件,如有需要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之查證事項,得向原核發證明文件之國稅稽徵機關辦理,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下列證明書所列資料有誤寫、誤繕情事:
1.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所附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下分別簡稱遺產稅各項證明書及贈與稅各項證明書)。
2.由系統介接下載列印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節本(限不動產部分,以下同)、核定免稅證明書節本、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節本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節本(以下分別簡稱遺產稅證明書不動產節本及贈與稅證明書不動產節本)。
(二)前款資料有誤寫、誤繕情事,以所列申請登記標的之地段、地號、建號、面積或門牌等標示或權利範圍與地籍資料不符者,或土地登記名義人、納稅義務人等姓名、統一編號、死亡日期與戶籍資料不符者,或贈與日期與案附資料不符者為限。
(三)地政機關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案件後,由承辦人員填明聯繫單(參考表一「地政機關與國稅稽徵機關橫向聯繫單(範例)」),經相關人員核章後,與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各項證明書或證明書不動產節本併同傳真至原核發證明文件之國稅稽徵機關之窗口人員。
(四)前款國稅稽徵機關之窗口人員接獲聯繫單後,經承辦人員查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承辦人員將查證之結果填載於聯繫單,並由相關人員核章後,於一日內傳真回復地政機關。但因案情複雜未能於期限內回復,得將辦理情形及建議事項填載於聯繫單先行傳真回復。
(五)第一款資料之查證事項,經原核發證明文件之國稅稽徵機關回復有疑義者,或回復後經地政機關審認仍有疑義者,地政機關應請申請人依相關規定補正。
(六)如經地政機關及國稅稽徵機關協定以更便捷方式(須符合公文程式條例相關規定)執行者,得依其協定方式辦理。

  • 表一:地政機關與國稅稽徵機關橫向聯繫單(範例)下載表一:地政機關與國稅稽徵機關橫向聯繫單(範例)pdf

第 3 點國稅稽徵機關受理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如有需要查證地政資料,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以查證下列資料為限:
1.無法經由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平台查詢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
2.繼承登記申請書所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事項、再轉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相關記載內容。
3.信託專簿記載內容。
4.第一次規定地價日期、原規定地價。
(二)國稅稽徵機關受理申報案件後,由承辦人員填明聯繫單(參考表二「國稅稽徵機關與地政機關橫向聯繫單(範例)」),經相關人員核章後,傳真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之窗口人員。
(三)前款地政機關之窗口人員接獲聯繫單後,經查非屬該機關之檔案,應將前款聯繫單移送檔案之保管機關;經承辦人員查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承辦人員將查證之結果填載於聯繫單,並由相關人員核章後,於一日內傳真回復國稅稽徵機關。但因案情複雜未能於期限內回復,得將辦理情形及建議事項填載於聯繫單先行傳真回復。
(四)如繼承登記申請書所附之繼承系統表資料龐大,應以函文調閱,並排除前二款之適用。
(五)如經地政機關及國稅稽徵機關協定以更便捷方式(須符合公文程式條例相關規定)執行者,得依其協定方式辦理。

  • 表二:國稅稽徵機關與地政機關橫向聯繫單(範例)下載表二:國稅稽徵機關與地政機關橫向聯繫單(範例)pdf
  • 各地政機關窗口一覽表下載各地政機關窗口一覽表odt

第 4 點本原則規定之作業方式如衍生相關費用,應於提供資料前告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5 點提供之資料,涉有個人資料者,應管控資訊安全,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點地政機關及國稅稽徵機關應將「地政機關與國稅稽徵機關橫向聯繫單」彙整成冊,並設置傳真聯繫紀錄簿,由專人負責管理,保存年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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