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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41301492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國土測繪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基本測量成果及項目公告,並通報有關機關;修正時,亦同。(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準用前項規定。(第二項)」、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除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外,並應將該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應用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為利前揭事項之執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1 點為利辦理國土測繪法第十五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應用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統籌辦理轄區內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等事項。

第 3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盤考量轄區內基本控制點分布情形及各種應用測量之基本經常需求,進行全區整體控制網之加密規劃、測設及其成果之維護、管理等作業,避免有個別零星或重複辦理情形(以下簡稱一級加密)。

第 4 點機關辦理應用測量,因測區及鄰近範圍之基本控制點、一級加密點位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必須局部增設加密控制點作為應用時,得依符合該應用測量精度需求之作業方式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以下簡稱二級加密)。

第 5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實施計畫定期辦理一級加密。其實施範圍以所在直轄市、縣(市)區域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

第 6 點機關依第四點規定辦理二級加密之點數達一百點以上者,其測量計畫應依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記載相關事項,並依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送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計畫變更者,亦同。

第 7 點一級加密作業,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第 8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訂有二級加密作業規定者,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辦應用測量之作業規範或手冊內規定之。

第 9 點選點規劃時,應先清查測區及鄰近範圍之既有控制點,並以優先共用為原則。

第 10 點加密控制測量點位應儘量均勻分布且涵蓋全部測區;其點位間距離,一級加密以三至八公里為原則,二級加密以足敷應用測量之細部測量使用為原則。

第 11 點加密控制測量新設置點位,原則以永久測量標標示保存之;其標示設置、公產使用、遷移重建、定期檢測及實地查對等作業,依永久測量標設置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 12 點加密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測量方法、點位種類與選擇、儀器裝備校正、成果計算及圖表調製等,得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方式辦理。

第 13 點加密控制測量應依檢(審)查紀錄表所列項目分階段實施檢(審)查作業。

第 14 點一級加密之精度規範,應符合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二條附表七至附表十二規定。

第 15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訂有二級加密之精度規範者,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辦應用測量之作業規範或手冊內規定之。

第 16 點加密控制測量之觀測資料,應進行改正、平差計算、粗差偵錯及精度檢核等處理,並產製精度檢核報表。

第 17 點精度檢核結果符合規範者,應擇適當且可靠之已知點位加權進行附合約制平差,並依已知點之公告坐標(成果值)情形,分別解算不同時期之坐標(成果值)。
精度檢核結果未符合規範者,應分階段重新實施檢(審)查作業;必要時,應重新辦理外業觀測。

第 18 點加密控制測量完成後,應整理相關文件、報表、圖冊及電子檔等成果,並妥善保管之。

第 19 點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及項目應予公告;修正時,亦同。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依據計畫及手冊、精度規範、作業方法、已知點位清查及檢測、觀測時間及數量、平差統計表、新設點號表、全部點號表及分布略圖等成果說明。

第 20 點機關依第十九點規定完成二級加密成果公告後,應於六個月內將該成果之公告內容、資料清冊及其坐標(成果值)電子檔送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第 21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已公告之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

第 22 點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一點所定資料清冊,其內容應至少包括全部點位之點名、點號、設置機關、種類等資料表及其現場照片與位置略圖。

第 23 點一級加密成果公告後,應將公告內容、資料清冊及其坐標(成果值)電子檔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除敘明規劃辦理情形外,並檢附公告(公報)、精度檢核報表、實施計畫及作業規範或手冊等相關文件。

第 24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將前半年各機關所送二級加密成果彙整成冊,並準用第二十三點規定函送備查。

第 25 點加密控制測量成果經公告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作為轄區內辦理應用測量之依據;修正時,亦同。

第 26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其所定規定受理申請已建檔管理之公告內容、資料清冊及其坐標(成果值)。

第 27 點加密控制測量管理流程如附圖。

  • 加密控制測量管理流程圖下載加密控制測量管理流程圖pdf

第 28 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維護轄區內加密控制測量成果;並得依應用測量之經常需求,提供加密控制點不同時期坐標(成果值)間轉換參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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