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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清理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流水編作業原則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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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流水編作業原則

第 1 點為執行地籍清理第二期實施計畫及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第 2 點登記機關利用地籍清理管理系統,清查地籍資料庫中所有權人統一編號仍以流水編號登記之土地,其中已依地籍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條例或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清理者,應依上開規定賡續清理,不納入本作業原則清理。

第 3 點所有權人統一編號以流水編號登記者,登記機關應調閱登記簿與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等文件,查證所載所有權人資料,並申請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或洽戶政、民政等相關機關查詢結果,按下列類別分別辦理:
(一)登記簿或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載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者,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逕為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
(二)經清查屬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之土地,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屬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之土地,應移請民政機關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三)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除第五點外,應查明其現戶籍地址,以雙掛號書面通知申請統一編號更正登記。但所有權人已死亡者,應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及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者,應洽其管理機關囑託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但無登載管理機關者,應洽請其權屬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或辦事處、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財政機關(單位)處理。
(五)所有權人登記為國省共有、臺灣省或直轄市改制前之鄉(鎮、市),應洽請不動產所在地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或接管該土地之權屬機關處理。
(六)除前二款之公有土地及第五點之情形外,非自然人之統一編號,應登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公司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登記機關應查明登記名義人或其管理人、代表人於主管機關登記之住址,以雙掛號書面通知申請統一編號更正登記。

第 4 點登記機關依寺廟主管機關函送之寺廟登記證(備註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寺廟財產清冊資料,審查寺廟登記證之寺廟與登記簿所載之登記名義人是否為同一主體;登記簿載有管理者,且與寺廟登記證所載負責人不符時,並應函請該寺廟或該寺廟主管機關提供寺廟變動資料審認。經審查為同一主體者,得逕為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非為同一主體者,應通知該寺廟及其負責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六章或相關法令辦理。

第 5 點下列所有權人暫不納入本作業原則清理:
(一)在臺無戶籍之本國人。
(二)外國人。
(三)大陸地區自然人。
(四)已解散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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