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4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第 2 條

第 1 條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下載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pdf

第 2 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下載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pdf

第 3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