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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辦理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注意事項

內政部105年1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0846號令修正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辦理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注意事項

第 1 點為利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以下簡稱訓練單位)執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前經本部認可有效之訓練單位應依認可辦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辦理實施計畫書內容變更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開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專業訓練課程(以下簡稱專業訓練課程)及測驗事宜。

第 3 點訓練單位開辦專業訓練課程期間跨越認可辦法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後者,應依認可辦法第十條規定舉辦測驗;參加專業訓練課程人員於認可辦法修正施行日後完成訓練時數者,應以載有測驗合格日期之專業訓練證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登錄。

第 4 點訓練單位舉辦測驗應附隨於已開辦之專業訓練課程,不得僅辦理測驗而不開辦專業訓練課程,亦不得僅開辦專業訓練課程而不辦理測驗。

第 5 點訓練單位於每期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至少應舉辦一場測驗。未參加測驗或測驗成績不合格而有意願再參加測驗者,應由訓練單位再舉辦測驗補測;若原訓練單位因故無法辦理測驗時,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提供協助參訓人員自完成訓練之日起至少一年期間轉介至其他訓練單位參加測驗。

第 6 點訓練單位應於每期測驗二星期前將訓練類別、課程表、測驗日期及場地等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請備查,並於每期測驗三日前登載受測人員名冊,每期測驗完成後一星期內登載測驗成績。
受測人員以完成並登載訓練時數之未受測或測驗成績不合格者為限。

第 7 點訓練時數應依據課程簽到(退)簿及出席照片紀錄計算後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訓練時數不足者,應補足專業訓練時數後,始得參加測驗。

第 8 點訓練單位應於行政機關辦公日舉辦資格取得測驗,時間分為上午、下午場次(如附表),測驗時間為一百二十分鐘,測驗前三十分鐘應入場驗證,並準時測驗;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測驗,逾時不得測驗;測驗開始後四十分鐘內,不准離場。

  • 第八點附表下載第八點附表pdf

第 9 點測驗試題為一百題選擇題,按認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專業訓練課程自測驗題庫選題,每題為四選項擇一作答,每題得分為一分,總分一百分,答錯不倒扣分數,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為測驗合格。
前項測驗題庫之建置、更新維護及各課程選題題數,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規劃辦理,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0 點各期測驗試題由前點第二項之測驗題庫隨機挑選,訓練單位不得僅以測驗題庫為專業訓練教材,且不得於測驗前公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部分應考試題。

第 11 點訓練單位舉辦測驗應設試題管理員一名、監試員二名、閱卷員二名以上、簽到退及時間管理員一名、錄影照相及遠端監控設備管理員一名以上,其中試題管理員、監試員不得重複兼任。但受測人數為二十名以下者,監試員得酌減為一名。

第 12 點十二、訓練單位之測驗工作人員,應依下列事項分工辦理:
(一)試題管理員應於測驗開始前九十分鐘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下載測驗試題,依受 測人員名冊複印指定數量試卷,於測驗前五分鐘交由監試員準備測驗,並於測驗結束後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下載測驗試題解答,交由閱卷員閱卷。
(二)監試員應於測驗開始前三十分鐘進場,於板書書寫測驗時間、測驗人數及相關注意事項,並逐一查驗受測人員身分,於測驗前十分鐘講解測驗應行注意事項,並於測驗結束後收齊試卷交由閱卷員準備閱卷。
(三)閱卷員應於測驗結束後九十分鐘內完成閱卷作業並公布成績,閱卷後試卷交由試題管理員彌封並簽章保管。
(四)簽到退及時間管理員應依第八點所定時間按時響鈴。

第 13 點受測人員應憑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簽到入場,並於就座後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監試員核對及拍照錄影存證;未攜帶身分證件者不得參加測驗。

第 14 點受測人員於測驗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測驗中禁止將書籍文件、電子計算器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並禁止互相交談、傳遞物件信號、窺視他人作答;測驗結束前禁止夾帶或損毀試卷離場;違反者,測驗成績應以零分計算並離開試場。
(二) 測驗中禁止將行動電話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測驗結束前禁止抄寫答案離場;違反者,測驗成績扣除二十分。
(三) 測驗中禁止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經監試員制止而再犯者,測驗成績扣除二十分。

第 15 點測驗場地應設課桌椅、時鐘、桌鈴、板書、置物區、麥克風、錄影及網路遠端監控設備;板書長、寬不得小於六十公分、一百二十公分並設於場地前方;置物區應集中放置受測人員攜帶資料;錄影及網路遠端監控設備應分別架設於測驗場地前後方、閱卷及公布成績區;第八點規定之應辦理事項,除下載測驗試題及解答與複印準備外,應全程錄影及監控,其中核對身分應包含受測人員正面清晰影像,閱卷應含每份試卷批閱得分。

第 16 點訓練單位應公正辦理測驗並派員監試,不得徇私舞弊或登載不實測驗成績,經查獲舞弊情事,受測人員測驗成績應以零分計算;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測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監試。

第 17 點訓練單位應處理測驗成績複閱及試題疑義,並紀錄處理結果,測驗後試卷(含成績紀錄)正本應依認可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存。

第 18 點訓練單位核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應載明測驗合格日期。

第 19 點轉介參訓人員至其他訓練單位參加測驗者,測驗單位應出具成績證明予原訓練單位,由原訓練單位登載測驗成績並於專業訓練證明書載明測驗合格日期及測驗單位後核發。

第 20 點訓練單位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者,除依認可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處罰外,應完成改善事項後,始得再申請辦理專業訓練課程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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