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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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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725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第 1 點為推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作,改善農村社區生活環境,均衡城鄉發展,並合理規範開發範圍,保護農地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區位,須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之地區。

第 3 點農村社區重劃區應以鄉村區、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為主要範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以鄉村區全區為範圍。

(二) 以部分鄉村區面積為範圍時,其所需乙種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

(三) 前款乙種建築用地面積未達零點五公頃時,得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邊緣與非原住民保留地相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或與原住民保留地相距未逾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合計所需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

(四) 以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為範圍時,其所需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依戶籍資料,其最近五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已達十五戶以上,且人口數均已達五十人以上之地區。災區重建時,面積以零點三三三三公頃、戶數以十戶、人口數以三十三人以上之地區。

(五) 以農村聚落為範圍時,應在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地區,就相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六) 以原住民聚落為範圍時,應在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留地,就相距未逾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第 4 點勘選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地區,應就下列事項予以評估:

(一)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生活集居聚落分布情形,及與重劃區之關聯性。

(二) 明顯之地形、地貌、水文等天然界線及地籍。

(三) 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

(四) 土地使用狀況:包含土地改良物、主要交通、灌溉與排水狀況及自然地理、人文景觀或古蹟遺址。

(五) 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包含居民需求調查、改善項目、內容及其必要性等。

(六)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與不同意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意見。

(七) 財務可行性。

(八) 其他特殊需要。

第 5 點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以地籍凌亂、畸零不整、公共設施不足,生活環境品質低落之社區或聚落為對象,並應對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有實質效益者,如圖一至圖四。
重劃區內之原有社區,無須進行整體規劃及地籍交換分合,重劃後無實質改善之效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對象:
(一)重劃區內僅以數棟房舍、地籍完整之建物作為農村社區之基礎,而擴大周邊較大之農地,如圖五及圖六。
(二)原有社區建築用地已具有地籍方整、房舍整齊、產權單純之情形,重劃後無實質效益,如圖七及圖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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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因增加公共設施及區域整體發展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公共設施項目及規模,應符合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發展願景、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之構想。

(二) 應為改善社區生活環境,亟需整體規劃之道路、溝渠、污水處理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及防災安全等考量之其他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

(三)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而新增之建築用地總面積,以不超過重劃前既有建築用地總面積一點五倍為原則。

第 7 點政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重劃區勘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 蒐集資料:
1、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對生活聚落有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需求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社區名單,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再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相關社區勘選機制辦理。

2、 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地方人士擬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於地區初步選定後,即行反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蒐集基本資料,包括:合於條件地區之土地登記資料、地籍圖、地形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圖。

(二) 初勘作業: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等有關人員參加。

(三) 舉行說明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先邀請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及建議。

(四) 複勘作業:
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邀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部、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直轄市、縣(市)政府、農田水利會、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等有關機關、團體參加。

(五) 複勘檢討會:
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邀同參加複勘之相關機關、團體,審查決定辦理先期規劃地區。
(按:農田水利會於109年10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第 8 點重劃區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其適度擴大之範圍,應避免將下列土地納入重劃區範圍:
(一)供文化保存使用土地。
(二)位屬環境敏感及特定目的事業使用土地。
(三)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開發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
(四)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之土地。

第 9 點重劃區範圍勘選後,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範圍前應舉辦說明會,就下列事項說明:

(一)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生活集居聚落及公共設施需求。

(二) 重劃區界線及其四至、重劃區內外主要交通、排水狀況及重劃區內村莊或明顯特殊建築物位置。

(三) 重劃區戶數、人口數、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四) 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情況。

(五) 重劃區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情形,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六) 重劃區自然地理、人文景觀或古蹟遺址。

(七) 重劃區適度擴大之範圍,應說明其擴大之理由及必要性。

(八) 重劃區位置有無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九)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前項說明會應說明重劃意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倘土地所有權人有異議時,應適時修正相關計畫,以徵得重劃意願。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用地範圍內之現況,應繪明示意略圖,並加註圖例或附表。

第 10 點土地所有權人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重劃區勘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 籌備作業:
進行蒐集基本資料,包括:合於條件地區之土地登記資料、地籍圖、地形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圖,並查明勘選地區是否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二) 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籌備會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同中央及府內相關單位與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等有關單位參加,並就現地勘選範圍給予意見,以利調整及修正擬辦重劃範圍。

(三) 舉行說明會:
籌備會邀請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及建議。

(四) 擬辦重劃範圍檢討會:
重劃會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同中央及府內相關單位與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等有關單位參加,審查決定擬辦重劃範圍。
(按:農田水利會於109年10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第 11 點第二點至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於土地所有權人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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