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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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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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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79214號函停止適用
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79214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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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優良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認證相關事項作業,特設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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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認證作業事項之審議。
(二)關於認證申請、審查事項。
(三)關於組成實地審查小組相關事項。
(四)關於撤銷或廢止認證事項。
(五)關於認證經紀業之追蹤管理事項。
(六)優良經紀業認證之申訴及相關疑義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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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部代表二人。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七)消費者保護或其他不動產相關團體代表一人。
(八)不動產或消費者保護相關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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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團體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且機關代表不得超過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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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本小組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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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及經紀業派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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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要求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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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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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部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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