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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部分業務委託辦理作業要點
廢/停停止適用/廢止日期文號:96年12月11日台內地字第0960187353號令廢止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為加速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並運用民間測量人力,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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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加速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並運用民間測量人力,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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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地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
(一)受理地籍測量案件超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竣期限,而短期內無法測量者。
(二)測量人力不足者。
(三)申請人自行提出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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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地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
(一)受理地籍測量案件超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竣期限,而短期內無法測量者。
(二)測量人力不足者。
(三)申請人自行提出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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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地政機關委託測量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土地分割、合併、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
(二)土地重劃之地籍測量。
(三)區段徵收之地籍測量。
(四)工業區開發之地籍測量。
(五)未登記土地之地籍測量。
(六)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辦理之地籍測量。
(七)公共建設用地之地籍測量。
(八)基本控制測量及圖根測量。
(九)建築改良物測量。
(十)地籍圖重測部分業務。
(十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勘查。
(十二)其他土地開發之地籍測量。
前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應以辦竣地籍圖重測、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工業區開發地籍測量之地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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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地政機關委託測量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土地分割、合併、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
(二)土地重劃之地籍測量。
(三)區段徵收之地籍測量。
(四)工業區開發之地籍測量。
(五)未登記土地之地籍測量。
(六)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辦理之地籍測量。
(七)公共建設用地之地籍測量。
(八)基本控制測量及圖根測量。
(九)建築改良物測量。
(十)地籍圖重測之地籍測量及地籍調查。
(十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勘查。
(十二)其他土地開發之地籍測量。
前項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應以辦竣地籍圖重測、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工業區開發地籍測量之地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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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受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應置有專任測量員一人以上。
前項測量員資格,除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業務應依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及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有關規定外,須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實際從事測量工作滿三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上,土地行政科測量組、測量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內政部辦理丙種地籍測量技術員考驗合格者。
(三)公、私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修習測量工程或相關系(科)畢業者。
(四)曾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或中央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其訓練期間達二十四週以上者。
(五)經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乙級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者。
合於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資格者,另須提出曾受政府機關或中央地政機關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八週以上證明文件。但曾在地政機關從事地籍測量工作一年以上者,則免附。
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置有專任測量技師者,得免置測量員。但測量技師應符合前項之規定。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第三點之業務,有業務性質及工作量需要時,受託之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應增加專任測量員,其人數由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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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地籍測量業務得委託下列機關(構)、學校、團體、個人(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
(一)測量公司:應具備經營測量工程業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完稅證明者。
(二)工程技術顧問機構:應具備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完稅證明者。
(三)測量技師事務所:應具備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完稅證明者。
(四)測量學術團體:應具備立案證書、完(免)稅證明、組織章程者。
(五)政府機關(含軍事機關或學術機關):依其組織法規等相關規定,有辦理測量相關業務職掌,並應符合機關組織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者。
(六)從事測量教學之大專校院:應設有測量相關科系,並具學校(機關)同意辦理委辦計畫之同意函及委託代理授權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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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受託單位之人員資格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測量技師,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2、助理教授以上,有實際測量相關教學經歷五年以上者。
3、曾於地政機關服務薦任以上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二)測量員除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業務應依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及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有關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測量技師及格,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2、高等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測量相關科組及格,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普通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測量相關科組及格,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4、地籍測量技術士乙級以上檢定合格,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5、現有測量公司技術人員,有實地測量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6、高中(職)以上畢業,曾在地政機關從事地籍測量工作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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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地政機關依業務需要,得定期公告受理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申請接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申請。但測量公司、測量學術團體、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不良紀錄者,得予拒絕受理申請。
地政機關受理申請時,應予審查,其經審查並合於規定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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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及章程影本。
(二)專任測量員或測量技師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專任測量員或測量技師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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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受託單位辦理地籍測量時,委託機關應於契約中訂定得免費提供相關地籍資料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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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受託單位辦理地籍測量業務應將測量成果由其計畫主持人檢查簽章後,送委託機關檢查,有第二點第三款情形者,並應繳納檢查費用。
前項檢查費用應按地政機關相關項目之收費標準減半計算,其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一項之測量成果經委託機關檢查合格者,地政機關應予承認。成果需改正者,委託機關得定期限催告其改正,再行複檢。如逾期未改正或經複檢仍未達規定者,委託機關得予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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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業務,其辦理面積達一定標準以上者,應依照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及驗收事宜。
前項所稱辦理面積達一定標準,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訂定並經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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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應有委託書及工作紀錄簿,並接受該管地政機關之輔導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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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受託單位辦理地籍測量,其計畫主持人有異動時,應於契約規定期間內,所聘任合格人員送委託機關審核。其未於規定送審核者,委託機關得予終止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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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地政機關與受託單位之契約內容如下:
(一)委託標的、範圍、項目。
(二)辦理、檢查期限。
(三)檢查事項。
(四)有關權利、義務事宜。
(五)辦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六)罰則。
(七)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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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地籍測量得收取費用。
前項所收取費用之數額,應記載於委託書內。
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時,該管地政機關得免費提供相關地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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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點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應將測量成果由其專任測量員或測量技師檢查簽章後,送該管地政機關檢查,有第二點第三款情形者,並應繳納檢查費用。
前項檢查費用應按地政機關相關項目之收費標準減半計算,其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一項之測量成果經該管地政機關檢查合格者,地政機關應予承認。成果需改正者,該管地政機關得定期限催告其改正,再行複檢。如逾期未改正或經複檢仍未達規定者,地政機關得予終止委託。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點受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機關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違反第七點規定者。
(二)假借他人名義辦理地籍測量者。
(三)使用不實之測量資料者。
(四)受託單位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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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地籍測量,其專任測量員或測量技師有異動時,應於契約規定期間內,所聘任合格人員送委託機關核定。其未於規定送核定者,該管地政機關得予終止契約。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2 點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業務時,應訂立書面契約。
前項合約書內容如下:
(一)委託標的、範圍、項目。
(二)辦理、檢查期限。
(三)檢查事項。
(四)有關權利、義務事宜。
(五)辦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六)罰則。
(七)其他有關事項。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3 點受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地政機關應即終止委託。
(一)違反第五點、第八點或第十點規定者。
(二)假借他人名義辦理地籍測量者。
(三)使用不實之測量資料者。
(四)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解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