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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委辦縣(市)政府辦理耕地地權調整分割要點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70143899號令訂定
內政部委辦縣(市)政府辦理耕地地權調整分割要點

第 0 點一、內政部為委辦縣(市)政府辦理耕地地權調整分割案件,特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權調整,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一編第五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事宜,有辦理分割必要者。
三、土地所有權人為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申請對毗鄰之數宗耕地合併分割者,合併分割後土地宗數不得增加。
前項所稱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指原地界不相毗鄰,經合併分割後土地集中相互毗鄰;或土地地界曲折,耕作不便,經合併分割後土地界址,確達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或部分共有人相同之數筆土地相毗鄰辦理合併分割,分割後各所有人分得所有部分集中,明顯達耕作便利者。
四、各登記機關辦理民眾申請地權調整耕地專案核准分割案件,應檢具土地清冊並敘明下列事項且檢附相關資料,送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分割:
(一)敘明申請合併分割耕地之實地現場情況,並審認確實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其情形特殊者,應分析能增進耕作便利或經營管理需要之理由。
(二)檢附分割前、後之對照地籍圖,並標明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分配之位置。
(三)檢附分割前、後之面積及土地價值對照表;其為共有耕地者,並應計算分割前個別持分面積及分割後取得面積對照表。
(四)其他有特殊情形,可能導致耕地細分之疑慮或其他事項者,應予敘明分析。
五、地權調整之土地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所稱耕地者,其分割不適用本要點。
六、審核地權調整耕地專案核准分割所需經費,由各該縣(市)政府於地權調整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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