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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用地範圍地價調整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院臺經字第0970014033號函

第 1 點為順利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並落實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合作夥伴關係,確保擬議中之公共建設計畫用地範圍內之地價調整公平合理,以利用地取得,俾利公共工程之進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指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款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所稱地價調整,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所規定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加成補償之評定。

第 3 點部門計畫中央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於研擬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預估經費時,應考量未來辦理土地取得之地價合理上漲幅度,於計畫核定後,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檢附該計畫之確定範圍地籍圖,敘明取得時程、取得經費。
前項所稱核定之計畫,指經行政院相關審議機關審議通過,且經行政院核定之中長程計畫之個別計畫,並有實施範圍、實施經費、實施期程者。

第 4 點中央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取得時,對於取得範圍、取得時程、取得用地使用性質,應於每年八月底前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溝通,並提供相關資料,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加成補償之參考。

第 5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定計畫內之土地,應專案列管;其公告土地現值之訂定,需適切合理反應該土地之地價動態。

第 6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用地範圍,其每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原則如下:
(一)以不高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調幅為原則。
(二)計畫用地範圍所在鄉(鎮、市、區)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調幅較直轄市或縣(市)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調幅高者,以不高於鄉(鎮、市、區)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調幅為原則。

第 7 點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用地範圍內之公告土地現值,依實際地價動態調查結果,其調幅高於前點規定,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提報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並經評議通過者,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第 8 點行政院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重要公共建設計畫土地取得經費審查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經費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責成中央地政主管機關進行查核之案件,其未依第六點或前點規定辦理,且經查核屬不合理之調整者,應依經費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二項、第七點規定處理。

第 9 點中央主管機關未依核定計畫之預定時程辦理用地取得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逾期辦理部分即解除列管,不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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