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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地段圖印發須知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6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地段圖印發須知

中華民國65年4月19日內政部台(65)內地字第673476號函訂頒

第 1 點左列土地之所有權狀,應依土地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之規定附發地段圖(附格式)。
(一)地政機關於六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辦竣地籍圖重測,農地重劃或市地重劃之土地。
(二)依「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辦理土地重劃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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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地段圖,除繪明本號地及相鄰土地之界址外,應註明左列事項:
(一)土地坐落。
(二)地號。
(三)比例尺。
(四)土地所有權狀字號。
(五)登記日期字號。
(六)方向。
(七)印發機關。
(八)印發日期。
(九)加蓋地政事務所印信。

第 3 點地段圖上之本號地之地號下,應加劃紅線,以資區別。

第 4 點一宗土地面積過大,地段圖無法容納時,得以另紙影印或謄繪貼附之,騎縫處加蓋「土地登記專用章」

第 5 點地政事務所印發地段圖所需設備、材料之支出,應核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6 點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登記時,應換發地段圖。所需工本費,按地籍圖謄本收費標準向所有權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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