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樹狀查詢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立法意旨:一、 已公告之基本測量成果應廣為各界申請利用,爰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 二、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應建立資料庫,除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外,並應將該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使中央主管機關及時掌握辦理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 3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已公告之基本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並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加密控制測量成果建立資料庫,除公開資料清冊供各界查詢外,並應將該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35 條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於重新測製時應以當時公告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
第 36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