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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立法意旨: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掌理其轄區內之加密控制測量業務,考量整體網形之精度品質較高,應釐訂以直轄市或縣(市)為範圍之實施計畫,定期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以符合區域內應用測量之基本需要,並可減少單位個別或重覆測設。
第五章、加密控制測量
第 29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釐訂實施計畫定期辦理加密控制測量;其實施範圍,以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區域為原則。
第 30 條實施加密控制測量前應先檢測基本控制點。
第 31 條加密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加密控制點,應依各該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方式加註點號、種類及設置機關名稱。
第 33 條加密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測量方法、點位種類與選擇、儀器裝備校正、成果計算及圖表調製,得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