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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三章、測量基準之測量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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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73460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
一、 測量基準之測量視其基準性質而略有差異,爰列舉其測量事項作為實施依據;其中追溯檢校乙項係參照度量衡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指經過連續之相互比對,使儀器之準確度與國際或國家度量衡標準維持一致之行為。
二、 考量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略有差異,爰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精度規範為之,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酌予增減。

第三章、測量基準之測量

第 10 條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如下:
一、選址及站址、點位之設置。
二、觀測、計算及調製成果圖表。
三、自動觀測數據之傳輸及建檔。
四、站址、點位之管理及維護。
五、實施追溯檢校之行為。
六、觀測不確定度之評估。
七、站址、點位之變動量分析。
八、其他與測量基準相關之測量。
前項之測量事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精度規範為之,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酌予增減。

第 11 條測量基準之站址、點位,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且易經常維護之位置。
測量基準之測量,應以嚴密之施測程序為之,並應率定儀器誤差及環境變化之影響。

第 12 條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準站之測量,應為長期自動觀測;其成果並應作統計分析。

第 13 條潮位站之長期觀測成果,應作為測量水準原點或深度原點之依據。
重力基準站之長期觀測成果,應作為測量絕對重力點之依據。

第 14 條水準原點、深度原點及絕對重力點,應設置為雙(正、副)點位並定期檢測之。
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準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設置一個以上副點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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