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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內政部96年9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60142336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本辦法之法律依據。

第 1 條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國內從事地圖編印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

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辦理優良地圖評選,並於評選活動開始前二個月公告之。
前項評選種類如下:
一、單幅地圖: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繪製之單幅地圖。
二、地圖集:指多幅地圖彙集成冊之圖集。
三、電子地圖: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採數值方式繪製而成之數值地圖。
四、網站地圖:指將電子地圖或影像圖檔建置於網站上,提供使用者查詢或檢視之地圖。
五、地球儀: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繪製之地球縮小模型。

第 4 條參加編印優良地圖評選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檢具報名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前二年內編印之地圖,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參與評選之地圖,以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送存中央主管機關者為限。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優良地圖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事宜。

第 6 條評選之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主題內容:三十分。
二、製作品質:三十分。
三、視覺設計:二十分。
四、技術應用及研發創新:二十分。

第 7 條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經初評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者,取得複評資格。
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成績最佳且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成績次佳三名列為優等。報名數不足四名者,其優等名額以報名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前二項評選結果應公開之。

第 8 條經評選為特優或優等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發給獎牌。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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