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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地籍圖謄本注意事項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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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地籍圖謄本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1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0910067736號令

第 1 點地籍圖謄本得採用複印、電腦繪製或人工描繪發給之。

第 2 點地籍圖破損,無法辨認經界線,致不能謄繪時,得依地籍副圖、土地複丈圖或該管測量機關保管之地籍藍晒圖描繪發給之,並於謄本上註明地籍圖破損,本謄本係依據××圖謄繪,僅供參考字樣。

第 3 點地政事務所核發地籍圖謄本,得授權由承辦人辦理。

第 4 點核發已停止使用之地籍圖謄本,應於謄本上註明原地籍圖已停止使用,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
前項已停止使用之地籍圖已送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或有關機關典藏者,其謄本由地政事務所向該機關洽取後核發之。

第 5 點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土地,司法機關因審判上需要,囑託提供重測前之地籍圖謄本時,應予受理。並於謄本上註明本宗土地因辦理重測時,界址爭議未解決,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

第 6 點重測區建物,不論其坐落基地有無界址爭議,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核發該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時,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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