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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費收費標準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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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60106264號令訂定

第 1 條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向地政事務所或於電信網路申請閱覽或列印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到所閱覽費:每筆(棟)每五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五分鐘者,以五分鐘計。
二、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電傳資訊閱覽費: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三、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第 3 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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