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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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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804603270號令、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4345號令修正第2條、第3條及附表2

第 1 條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水利事業為水利法第三條規定之事業。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興辦之水利事業。

第 3 條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 附表一: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附表二: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下載附表一: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附表二: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pdf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條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乘以空間因 素 。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乘以空間因素。
前項空間因素為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乘以百分之十,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在穿越土地之上空係指地上權設定空間上緣距地表之高度扣除下緣距地表之高度;在穿越土地之下方係指地上權設定空間下緣距地表之深度扣除上緣距地表之深度,以公尺為單位,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其大於十公尺者,不採計空間因素。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 附表一: 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下載附表一: 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pdf
  • 附表二: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下載附表二: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pdf

第 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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