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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縣(市)政府辦理放領公有耕地專案核准分割執行要點
第 1 點內政部為委託縣(市)政府辦理放領公有耕地專案核准分割案件,特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要點所稱放領公有耕地,係指依據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放領之公有耕地:
(一)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二)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工作要點。
(三)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四)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依據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辦理之放領公有耕地,應經內政部放領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依本要點辦理。
第 3 點公地管理(代管)機關為辦理放領公有耕地專案核准分割之案件,應檢具土地清冊並敘明理由,送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分割。
第 4 點放領公有耕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縣(市)政府辦理專案核准分割:
(一)數人共同或分別承領。
(二)承領人部分承領。
(三)原承領人死亡,由其繼承人共同繼承承領。
(四)公、私共有土地。
(五)部分供道路、農水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六)部分塌沒或流失。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共同或分別承領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承領人或繼承人之協議;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其承領人或繼承人人數。
第 5 點已辦理農地重劃之耕地,依本要點辦理分割時,不受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之限制。且分割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鄰接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為原則。
第 6 點放領公有耕地如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所稱耕地、或承領人已繳清地價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其分割不適用本要點。
第 7 點縣(市)政府審核放領公有耕地專案核准分割所需經費,由該府於公地放領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