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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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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

中華民國92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2006083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台內地字第10301985256號令修正第2點及第3點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生效

第 1 點本基準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第 2 點影響地價區域因素主要項目,計有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

第 3 點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估計區段地價,對於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主要項目,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及農業用地,分別依影響住宅用地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如附件一)、影響商業用地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如附件二)、影響工業用地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如附件三)及影響農業用地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如附件四)格式之各主要影響項目細項,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規定最大影響範圍內,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正估計目標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

  • 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下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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