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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界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1年5月2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10068483號令

第 1 點一、為明確標示行政區域界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2 點二、行政區域界標(以下簡稱界標)分為省、直轄市界、縣(市)界、鄉(鎮、市、區)界。

第 3 點三、界標之選址原則如下:
(一)行政區域界線轉折處或交叉點。
(二)以河川為行政區域界線者,設於其跨越河川之橋樑上。
(三)以山脈之稜線為行政區域界線者,設於其主要之山峰上。

第 4 點四、界標樣式如附件一,其界標之材質及規格應由相鄰省(市)、直轄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共同選定。

  • 界標樣式下載界標樣式pdf

第 5 點五、省、直轄市界標,由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理,並會同相關機關勘定。
縣(市)界標,由相鄰之縣(市)政府會同辦理,並會同相關機關勘定。
鄉(鎮、市、區)界標,由相鄰之鄉(鎮、市、區)公所會同辦理,並會同相關機關勘定。

第 6 點六、界標豎立之作業方法如下:
(一)會勘選址,應檢附內政部出版之像片基本圖或地形圖實地勘查,並作成會勘紀錄,內容應包含時間、參與人員、地點、結論,會勘紀錄樣式如附件二。
(二)界標豎立後,應調製界標成果圖表,載入界標編號、圖號、施測日期、坐標系統、點位坐標、位置示意圖及說明等資料,界標成果圖表樣式如附件三。

  • ○○與○○行政區域界標會勘紀錄下載○○與○○行政區域界標會勘紀錄pdf
  • 附件三 界標成果圖表樣式下載附件三   界標成果圖表樣式pdf

第 7 點七、省、直轄市界標豎立後,由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會勘紀錄、界標成果圖表各二份會銜陳報內政部備查。
縣(市)界標豎立後,由相鄰之縣(市)政府檢附會勘紀錄、界標成果圖表各二份會銜陳報內政部備查。
鄉(鎮、市、區)界標豎立後,由相鄰之鄉(鎮、市、區)公所檢附會勘紀錄、界標成果圖表各二份會銜陳報縣(市)政府備查,一份轉陳內政部備案。

第 8 點八、界標應由辦理機關共同維護管理,永久保存,並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

第 9 點九、界標之豎立、維護及建檔管理所需經費,由辦理機關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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