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二編、地籍測量 》第四章、計算面積 》第一節、通則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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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第79條、第83條、第169條、第196條、第199條、第204條、第205條、第207條、第209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21條、第222條、第225條、第229條、第231條、第232條、第233條、第234條、第259條、第260條、第261條、第266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2條之1、第282條之2、第282條之3、第289條、第292條、第293條、第294條、第296條、第300條條文;增訂第201條之3、第221條之1、第237條之1、第261條之1條文;刪除第217條條文
第二編、地籍測量
第四章、計算面積 》第一節、通則
第 151 條計算面積之方法如下:
一、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
二、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算之。
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均值。
第 152 條宗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止。但以圖解法測量或有特殊情形者,得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平方公尺為止。
第 153 條每幅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應依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賦之。
前項求積誤差不得超過△F=0.2√F+0.0003F之限制(△F為求積誤差,F為總面積,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 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 154 條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面積應就各部分計算後再合併之。
第 155 條計算面積完竣後,應記入面積計算表並永久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