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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二編、地籍測量 》第二章、圖根測量 》第一節、通則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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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第79條、第83條、第169條、第196條、第199條、第204條、第205條、第207條、第209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21條、第222條、第225條、第229條、第231條、第232條、第233條、第234條、第259條、第260條、第261條、第266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2條之1、第282條之2、第282條之3、第289條、第292條、第293條、第294條、第296條、第300條條文;增訂第201條之3、第221條之1、第237條之1、第261條之1條文;刪除第217條條文

第二編、地籍測量

第二章、圖根測量 》第一節、通則

第 46 條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實施: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前項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以衛星定位測量及導線測量優先實施。

第 47 條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檢測已知點。
二、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三、觀測。
四、計算。
五、調製成果圖表。

第 48 條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第 49 條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

第 50 條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第 51 條圖根測量完竣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國土測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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