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二編、地籍測量 》第三章、戶地測量 》第五節、繪圖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8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第79條、第83條、第169條、第196條、第199條、第204條、第205條、第207條、第209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21條、第222條、第225條、第229條、第231條、第232條、第233條、第234條、第259條、第260條、第261條、第266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2條之1、第282條之2、第282條之3、第289條、第292條、第293條、第294條、第296條、第300條條文;增訂第201條之3、第221條之1、第237條之1、第261條之1條文;刪除第217條條文

第二編、地籍測量

第三章、戶地測量 》第五節、繪圖

第 132 條地籍原圖紙應使用鑲鋁片之圖紙或透明膠片,其伸縮率在濕度變化百分之二十者,平均不得超過縱百分之零點零八,橫百分之零點零二五。

第 133 條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應與鄰圖接合無誤,始得著墨。

第 134 條地籍原圖互相接合,圖上之差,除因圖紙伸縮影響外;其在零點四毫米以上者,應實地檢查並更正之。

第 135 條繪圖線之規格如下:
一、一號線寬零點二毫米。
二、二號線寬零點一毫米。

第 136 條地籍原圖之圖廓用紅色二號線。
宗地之界址,以黑色二號線,依實測鉛筆線描繪。未確定之界址,暫用鉛筆虛線描繪。

第 137 條每地段之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按順序編定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

第 138 條地籍原圖之各類點,按下列規定描繪之:
一、三角點及衛星控制點:用二號線繪邊長二毫米之黑色正三角形,並於其中心繪一黑點。
二、精密導線點:用紅色二號線分別以一點五毫米及二毫米之直徑繪同心圓。
三、圖根點: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點五毫米繪一圓圈。
四、補助點: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毫米繪一圓圈。
五、都市計畫樁:用紅色二號線以直徑一點五毫米繪一圓圈,並於其中心繪十字。

第 139 條國界、行政區域界、段界及小段界之圖例如附表。

  • 第139條附表下載第139條附表pdf

第 140 條行政區域界、段界或小段界界線重疊時,繪其上級界線;其與宗地界線重疊時,則沿宗地界線外緣繪製之;其在道路、江河、溝渠上者,按實際情形繪製之。

第 141 條三角點及衛星控制點之名稱,用三毫米之仿宋體,橫書於點之上方或右方。

(刪除)

第 142 條(刪除)

第 143 條道路、江河、溝渠及湖海等名稱,應按面積之大小用三毫米至五毫米之宋體字書之。道路、江河等線狀物體,用雁行字列。

第 144 條宗地地號用一點五毫米阿拉伯數字註記之。

第 145 條比例尺採文字表示者,以五毫米仿宋體字,書於圖廓外下端中間。

第 146 條地籍原圖著墨後,原鉛筆線及註記不得擦去。

第 147 條戶地航空攝影測量,有藍圖調繪者,應就調繪完成之藍圖上著墨。

第 148 條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最大部分應以黑色註記地號,其他部分以紅色註記之。

第 150 條地籍原圖圖廓外,應繪註下列各款:
一、縱二公分、橫二點五公分之接圖表。
二、圖號。
三、行政區域名稱。
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
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