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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三編、土地複丈 》第三章、數值法複丈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2 筆

沿革與前言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第79條、第83條、第169條、第196條、第199條、第204條、第205條、第207條、第209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21條、第222條、第225條、第229條、第231條、第232條、第233條、第234條、第259條、第260條、第261條、第266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2條之1、第282條之2、第282條之3、第289條、第292條、第293條、第294條、第296條、第300條條文;增訂第201條之3、第221條之1、第237條之1、第261條之1條文;刪除第217條條文

第三編、土地複丈

第三章、數值法複丈

第 246 條數值法複丈時,應準備下列資料:
一、錄印本宗土地及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界址點點號、坐標及附近圖根點點號、坐標,並加算方位角及邊長。
二、土地面積。
三、參考圖。
四、地籍調查表。

第 247 條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並應先檢測圖根點及界址點,所測得點位間之距離與由坐標反算之距離,其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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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四十七條下載第二四十七條pdf

第 248 條界址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施測之,其採方向觀測法者,應正倒鏡各觀測一次,水平角觀測手簿記至秒止。其採複測法者應觀測二倍角。

第 249 條距離測量應依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250 條數值法複丈得視實地情況採光線法、直線截點法、導線法、支距法或交會法等施測。

第 251 條數值法複丈,其界址點位置誤差之限制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第 252 條鑑界複丈者,應先以所需鑑定之界址點坐標與圖根點或可靠界址點之坐標反算邊長及二方向線間之夾角後,再於實地測定各界址點之位置。

第 253 條採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後,再以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算其分割點之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坐標後,再於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位置,並埋設界標。
三、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本地段現有界址點最後點號之次一點號順序編列之。

第 254 條數值法複丈面積之計算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 255 條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應與原宗土地之面積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分割面積之大小比例配賦之。

第 256 條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應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坐標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第 257 條數值法複丈成果依法登記後,登記機關應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坐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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