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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地圖及影像資料供應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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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地圖及影像資料供應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月3日台內地字第09200630201號函訂頒

第 1 點為提供各界應用臺灣地區基本圖、地形圖及航空攝影影像資料及其相關成果(以下簡稱地圖及影像資料),以達資料流通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要點所供應之資料項目如下:
(一)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其比例尺如下:
1、五千分之一。
2、一萬分之一。
(二)臺灣地區地形圖,其比例尺如下:
1、二萬五千分之一。
2、五萬分之一。
3、十萬分之一。
(三)臺灣海岸像片地形圖,其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
(四)航空攝影影像資料。
(五)臺灣地區基本地形圖之數值資料檔。
(六)衛星影像地圖及地形圖。
(七)衛星影像基本圖。
(八)其他相關成果。

第 3 點第二點各款資料之流通供應業務,得委託有關機關(構)辦理(以下簡稱發圖機關(構))。但密類及航空攝影影像資料僅得委託政府機關為之。

第 4 點地圖及影像資料之供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非密類部分得供應機關、學校、團體、公民營機構及個人應用,密類部分以供應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為限。
(二)申請基本圖或地形圖時,應填具申請單,向發圖機關(構)申請價購。
(三)申請航空測量攝影影像資料時,應檢附需用地區位置略圖(影印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標示其範圍)向發圖機關(構)查閱與抄錄航線涵蓋,自行篩選欲申請之資料,就任務編號、照片號碼、機密等級及張數等依年份與號碼順序填寫申請單,申請價購。申請單位為機關機關、學校、團體或公營機構時並應加蓋申請單位印信。
(四)申請密類數值資料檔時,應填具申請單,並檢附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管制同意書,向內政部申請。
(五)個人需用地圖及影像資料時,應填具申請單,憑身分證明向發圖機關(構)申請。

第 5 點密級地圖及影像資料之申請,由發圖機關(構)核准後辦理,機密級以上地圖或影像資料,由發圖機關(構)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
密級數值資料檔之申請,由內政部核准後辦理,機密級以上數值資料檔之申請,由內政部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

第 6 點發圖機關(構)應設立圖料帳冊,登記存量、領用數量、日期等,密類圖料部分另應登記領用機關。
密類圖料之申請核准後,發圖機關(構)即通知申請單位繳費並攜帶申請單位橡皮章及領取人職章領取之。
發圖機關(構)將密類基本圖或地形圖發交申請單位時,應在每張圖料之邊緣或背面編號,加註領用單位名稱及年月日。

第 7 點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得免費領用基本圖。

第 8 點基本圖申請單及出版通報,由發圖機關(構)統一印製,地形圖出版通報由內政部統一印製。
前項出版通報,得採取網際網路方式公告之。

第 9 點密類之數值資料檔非經內政部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第 10 點地圖及影像資料,須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國外。

第 11 點地圖及影像資料之收費數額,由內政部定之。

第 12 點本要點所定之申請單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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