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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放領土地檢查作業要點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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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放領土地檢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8年11月4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8886503號函訂定

第 1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檢查臺中縣示範林場、南投縣瑞竹、頂林、大鞍三林業生產合作社承租地與台大實驗林地放領土地,以維護並增進山坡地保育與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專案放領土地,依本要點實施檢查,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 3 點專案放領土地檢查作業,以本部為主管機關,臺中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為執行機關。

第 4 點專案放領土地之檢查作業自八十九年度開始實施,執行機關每三年至少應全面檢查乙次,並就當年度擬實施檢查之地段,擬訂年度檢查進度,函送本部備查。

第 5 點檢查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政府於檢查作業前,應先就專案放領農戶清冊內所載放領公地,會同所轄地政事務所核對土地登記簿,如土地標示或放領地價有異動者,應依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管理及地價繳納作業須知第十三點規定辦理異動更正,其已移轉所有權者,應於農戶清冊備考欄加註○年○月○日○號函辦理所有權囑託登記完竣字樣,並均加蓋承辦人員職章。
(二)前款農戶清冊內未移轉所有權之土地,縣政府即應依第四點所擬之檢查進度實施逐筆勘查,並將檢查結果查註於檢查表(如表一)土地使用現況欄及檢查項目欄,其有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農牧用地承領人不直接經營耕作、未依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或超限利用者,並應拍攝照片黏貼於檢查表上。每張檢查表以一筆土地為限,並加編號。
(三)放領土地有違反編定容許使用情事,應會銜相關主管機關通知承領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依承領規約所定撤銷承領收回土地。超限利用之土地應通知水土保持單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處理。
(四)檢查結果應辦理結果統計(如附表二),並將結果統計表於每年七月底前函送本部備查。
(五)縣政府應依檢查結果之事實,依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工作要點第十四點處理,其處理結果統計表(如附表三)於每年十二月底函送本部。

  • 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放領土地使用現況檢查表下載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放領土地使用現況檢查表pdf
  • 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放領土地檢查結果統計表下載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放領土地檢查結果統計表pdf
  • 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放領土地處理結果統計表下載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放領土地處理結果統計表pdf

第 6 點檢查作業應由縣政府地政單位會同農業局及相關單位辦理,所需經費由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工作經徵管理費用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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