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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管理及地價繳納作業須知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1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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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管理及地價繳納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88年11月4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8886503號函訂定

第 1 點本須知依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工作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訂定。

第 2 點縣政府辦理專案放領土地工作,應先實施調查,調查人員於調查時應填註調查表(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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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專案放領土地應依其權屬別編造放領清冊(如附件二)一式四份,自存一份,一份公告用,一份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一份送土地管理機關,報請核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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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專案放領並經奉准處分之土地,應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公告三十日,並分別通知(附件三)現使用承租農民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請承領。

第 5 點申請承領專案放領土地應填具承領申請書(附件三)附繳戶籍謄本及租賃關係證明書等文件,於公告期限內逕向當地地政事務所提出之,前項申請書內土地標示,及放領地價應由縣政府代為填寫並須與通知書一併送交現使用承租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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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地政事務所於接受申請書後,應將提出之申請書與土地登記簿,翔實核對,經核對無訛,並經核章後,連同證明文件,送由縣政府審定承領後,據以編造專案放領土地農戶清冊(附件四)。
前項農戶清冊應編造七份,一份自存,一份報本部備查外,餘分送土地原管理機關,臺灣土地銀行(以下簡稱土地銀行)與當地分行,該管地政事務所及縣政府水土保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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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土地銀行於收受專案放領土地農戶清冊後,應即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附件五)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後三個月內繳清第一期地價。
前項繳納地價期限屆滿後土地銀行除應將已繳清地價之承領人於農戶清冊相當欄內註明外,並應即通知縣政府,亦應於農戶清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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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專案放領土地承領證書(附件六)由縣政府於經核定農戶清冊時,通知承領農戶憑繳價收據驗發之,並將承領證書驗發成果,註記於農戶清冊及通報第六點第二項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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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地政事務所於接受通報後,應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備考欄加註「本土地業於 年 月 日放領與 」等字樣。

第 10 點縣政府應就農戶清冊內註記驗發承領證書完竣者依統計表式(附件七)填造統計成果表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土地管理機關,一份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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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縣政府於驗發承領證書完竣後應指導承領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限期完成。前項水土保持處理,經驗查合格後,發給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第 12 點專案放領土地放領後,應由縣政府通知原林地管理機關,限期完成地上林木之處理,並核發地上林木處理證明書。
前項林木處理方式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辦理每木調查後交該管縣政府辦理出售處分。
(二)原屬租地造林之竹木,依照租地造林辦法,將政府分收部分,賣給原承租造林人。
(三)縣政府處分地上林木所得價款,比照原野地林木處理方式,由縣政府提存十分之一作為管理費外其餘價金,均由當地林區管理處解庫。

第 13 點專案放領土地於放領期間內,如承領人、土地標示或放領地價等,有異動情事,縣政府應即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填報專案放領土地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附件八)七份送第六點第二項有關機關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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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點專案放領土地,地價之繳納,委託土地銀行及其分支行庫辦理經收,其程序如下:
(一)填製地價繳納聯單一式兩份,第一聯通知聯分發承領農戶,第二聯收據(附件五)備經收之用。
(二)按鄉鎮編造應收明細表(附件九)一式四份,二份報土地銀行總行轉送本部,一份送當地縣政府,一份自存。
(三)承領人繳納地價後,即於各聯分別註明收款日期及核蓋收款章,第一聯收回存查,第二聯交承領人執存。
(四)當地土地銀行於當期地價繳納期限屆滿後,除應填製現金收取統計表,送土地銀行總行外,並應逐戶填製欠繳地價農戶清冊(附件十)一式三份,一份送土地銀行,一份送縣政府,一份自存。
(五)土地銀行分行應將所收取之地價,依本要點第十六點之規定按收取總額扣除百分之七為必要之管理、經徵、經收費用後,國有專案放領地價解繳山坡地開發基金,縣有部分解繳該公地管理機關所屬公庫。
(六)於承領人繳清全部地價後,應即填製承領公有土地,農戶繳清地價聯單逕送管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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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點縣政府於收受承領專案放領土地農戶繳清地價聯單(附件十一)後如經查明該宗放領地之水土保持,地上林木均處理完竣者,應即辦理所有權移轉囑吒登記,並通知承領人憑承領證書換發土地所有權狀。

  • 專案放領土地農戶繳清地價聯單下載專案放領土地農戶繳清地價聯單pdf

第 16 點專案放領土地,遇有重大災歉,應由承領人於災歉發生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該管政府申請勘查屬實者,當期地價得暫緩繳付,但應於原定全部地價繳清年限屆滿後,就其緩繳期數依次補繳。
前項地價補繳,當地縣政府至遲應於各該期地價規定開始繳納日期一個月前,填製當期緩繳地價承領農戶清冊,送當地土地銀行經收緩繳之地價。

第 17 點專案放領土地,於地價未繳清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除依照本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異動更正。

第 18 點土地銀行總行於每期彙齊各地分行送來之現金收取統計表。應即編製該期放領地價經收統計表一式四份,一份自存,其餘分送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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