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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第六章 徵收地上權 》符合條件的條文共有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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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內政部110年1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0007號令修正

第六章 徵收地上權

第 25 點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徵收地上權,除準用貳、「一般徵收」各點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申請徵收地上權,應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二)應就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界定適當之擬徵收地上權空間範圍,於徵收地上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十七)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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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點需用土地人受理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所有權案件,應會同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合於規定者,檢附徵收土地清冊、所有權人申請徵收文件影本、勘查通知影本、勘查紀錄影本、原核准徵收函影本、公告徵收函影本、相關地號原核准徵收土地清冊影本、地籍圖(應加註圖例,標明工程範圍及申請徵收土地位置)、彩色現況照片(應加註圖例,標明工程範圍及申請徵收土地位置)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內政部核准;不合規定者,檢附通知陳述意見函、陳述意見書、處理回復函影本及前開各項圖籍及文件,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但申請人不適格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限者,免實地勘查時,免檢附勘查通知影本、勘查紀錄影本及地籍圖文件。

第 27 點第二十六點之勘查通知及紀錄準用第十二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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